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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根据管理属性,可分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事业单位管理,也就是平时所说的“参公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对于参公事业单位来讲,虽然单位依然是事业单位性质,编制也依然是事业编制,但单位的管理是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事、工资管理也是按公务员的职级管理,其职能也是承担的行政类职能和行政执法类职能。参公人员可以在党政机关之间自由调动、转任,不存在其他方面的限制。而事业单位人员想要进参公事业单位,或者是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必须是通过公务员考试,或者在事业单位晋升为副科级以上实职,满两年后如果年龄不超过40岁,才有资格调任。
由此看来,参公事业单位比事业单位要好。目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承担的行政类职能划转到相应的政府部门承担,事业单位也就失去了参公管理的依据。中组部2019年9号文件明确,部委层面只保留了党校、档案馆、老龄委、证监会、银监会等5个参公管理的事业机构,供销总社已经明确不再参公管理。根据新的《公务员法》第112条规定,只有法律法规授权承担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才可以参公管理。
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再加上上下对应,对于市县基层来讲,尤其是县区一级来讲,党校参公看来是的,档案管理职能整合到县委办,老龄委的职能已经合并到卫健局,证监会、银监会并没有单设,剩下的也只有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五领域执法队,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这一校六执法队参公管理,其他能不能保留参公管理属性,甚至能不能保留独立的事业机构,都是问题。事业机构改革工作和参公事业单位清理工作正在同时进行,到明年6月份基本就可以清楚了。
机构改革后,如果参公的职能和岗位消失,已经取得参公身份的人员,其参公身份和待遇即使能暂时保留,也将在两年以内调整,与岗位相对应。这就是说,除省考等6类人员外,其他人已经取得的参公身份和待遇,都会有非常大的变化。这样一来,从改革发展的角度来讲,如果目前在党校或者新成立的执法队工作,那么其参公身份是有保障的,如果在其他参公事业单位工作,将来改革后,其参公身份能不能保留,还是个未知数。如果再因参公身份限制,影响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还真说不上来是不是划得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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