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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劳动合同法第40条探讨

2020-09-17 11:23:30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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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表述的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并非用人单位的随意解除。因为在该情形中,劳动者既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又无严重损害单位利益的行为,因而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雇劳动者,以此区别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那么应如何适用该条款呢?我们可从两方面理解和记忆,首先既然不是随意解除,那么就要求用人单位应提前告知劳动者,以此给劳动者一个缓冲的时间,这个时间依法律规定就是30天或预付一个月工资,二者则一即可,目的都是为了给劳动者一个寻找新工作的时间;其次在第40条所描述的三种情形中,虽然劳动者没有大的严重的过错,但确实不适合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总结为两句口诀,上半句为低能伤病是悲剧,分别对应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即低能;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即伤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即悲剧。下半句为先行调整再离去,对应条文分别是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我们可以看到后半句所描述的先行调整都是用人单位摆出了诚恳的态度,但劳动者实在无法胜任相应工作才导致的结果,由此通过口诀加理解的方式我们记住了这一条文的真正含义和内容。

  下列做法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是:

  A、甲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现工作,单位决定和他解除劳动合同

  B、劳动合同期满,丁所在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该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C、在试用期内,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D、乙和某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于该单位给乙解决了本地户口,乙必须在该单位工作满三年,否则应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解析:A即是对本条文的考查,即低能伤病是悲剧,先行调整再离去,故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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