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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2020.11.4)

2020-11-04 18:35:22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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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选题

  1.下列选项中,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由其代表机构行使

  B.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C.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外也可依出资比例予以清偿

  D.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完全平等,所以国家机关不可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知识。A项:根据《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即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由其代表法人来行使。A项正确。

  B项: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可知,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故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B项错误。

  C项: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合伙人对外不是依出资比例予以清偿,C项错误。

  D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比如,(1)作为物权主体,进入市场交易时;(2)作为合同主体,签订债权债务或采购合同时;(3)作为责任主体,进行国家赔偿时。D项错误。

  因此,选择A选项。

  2.因上游突降大雨,河水突涨,游客甲被困河心岛,为自救,未经乙同意,使用了乙的小船渡河。在渡河过程中,小船被撞破,花去维修费5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可以要求甲适当补偿维修费

  B.甲侵犯了乙的所有权

  C.甲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

  D.甲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责任知识。A项: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的民事责任。河水突涨,游客甲被困河心岛,为自救,未经乙同意,使用了乙的小船渡河。小船被撞破,花去维修费500元。乙可以要求甲适当补偿维修费说法正确。A项正确。

  B项: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并没有侵犯了乙的所有权。B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C项: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属于自助行为。C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D项: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题干中游客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而不是不当得利。D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因此,选择A选项。

  3.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的是( )

  A.《维也纳外交公约》的正式中文译文

  B.中国司法裁判文书网所载的法院判决书

  C.话剧《无声的证明》

  D.化学公式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著作权法知识。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AB项:《维也纳外交公约》的正式中文译文、中国司法裁判文书网所载的法院判决书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正式译文。AB项错误。

  C项:根据法条可知,话剧《无声的证明》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三)项,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C项正确。

  D项:化学公式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项,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D项错误。

  因此,选择C选项。

  4.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有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下列选项能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甲婚前继承父母的一套房屋,婚后甲乙共同居住使用

  B.甲婚前接受了父母赠与的婚房一套

  C.甲、乙结婚时约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甲婚后所取得的工资

  D.甲婚前有个人存款20万元,婚后用于投资,当年取得收益的4万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婚姻法知识。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A项:甲婚前继承父母的一套房屋,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应该属于甲的个人财产,虽然婚后甲乙共同居住,但是是甲婚前继承的父母的房子,因而还是属于甲的个人财产。A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B项:甲婚前接受了父母赠与的婚房一套,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应该属于甲的个人财产。B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C项:甲、乙结婚时约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甲婚后所取得的工资。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以,C项属于约定夫妻财产,也是各自所有。C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D项: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甲婚前拥有的个人存款20万元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是属于婚前财产的。但是他在婚后用于投资,并取得了取得4万元的收益,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由此可知甲婚前有个人存款20万元,婚后用于投资,当年取得收益的4万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D项符合题意,因此当选。

  因此,选择D选项。

  5.张某2010年1月外出务工,自出门就一直未与其妻子、父母联系,2015年7月张某妻子甲向人民法院申请张某死亡,该法院经核查后宣告张某死亡。2016年甲因家境贫困将儿子乙送给丙;2017年12月张某回到家,法院撤销其死亡宣告,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乙和丙的收养关系自动终止

  B.乙和丙的收养关系无法改变

  C.张某可以同丙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D.须经张某妻子同意,张某才可与乙恢复父子关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知识。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二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A项:“乙和丙的收养关系自动终止”表述错误,除非张某同丙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乙与丙的收养关系继续有效。A项错误。

  B项:“乙和丙的收养关系无法改变”表述错误,除非张某同丙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乙与丙的收养关系继续有效。B项错误。

  C项:由法条可知,张某可以同丙协议解除收养关系。C项正确。

  D项:“须经张某妻子同意,张某才可与乙恢复父子关系”表述错误,张某与乙恢复父子关系,需与丙进行协商,而不是经妻子甲同意。D项错误。

  因此,选择C选项。

  6.刘某在红星砖窑厂务工,双方依法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红星砖窑厂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刘某劳动,则刘某可以( )

  A.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红星砖窑厂

  B.提前三十日以口头形式通知红星砖窑厂解除劳动合同

  C.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红星砖窑厂解除劳动合同

  D.提前三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红星砖窑厂解除劳动合同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法知识。A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故红星砖窑厂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刘某劳动,刘某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A项正确。

  B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口头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说法有误,且与题干无关。B项错误。

  C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题干中红星砖窑厂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刘某劳动,刘某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C项错误。

  D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题干中未涉及刘某处在试用期,且题干中红星砖窑厂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刘某劳动,刘某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D项错误。

  因此,选择A选项。

  7.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 )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A.利益相关者

  B.权利人

  C.专利权人

  D.专利发明者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因此,选择B选项。

  二、多选题

  8.下列有关劳动合同说法错误的有( )

  A.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B.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C.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自确认之日起无效

  D.建立劳动关系,必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法知识。A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A项错误。

  BC项: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B项正确,C项错误。

  D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可知,建立劳动关系不用必须同时订立劳动合同。D项错误。

  因此,选择ACD选项。

  9.根据《立法法》规定,下列行政机关享有行政立法权的有( )

  A.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B.国务院

  C.教育部

  D.北京市人民政府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立法法知识。AD项: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因此北京市人民政府具有行政立法权。D项正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没有行政立法权。A项错误。

  BC项: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因此国务院和教育部都有行政立法权。BC项正确。

  因此,选择BCD选项。

  10.张某和朋友们在一饭店聚餐,不认识的两人打了起来。张某劝架时被对方打伤,对方跑了。张某被查出轻微脑震荡。对张某的医药费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应该由造成其受伤的人支付

  B.应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C.如果打人者拒绝支付,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D.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打人者追偿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社会法知识。A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应该由造成其受伤的人承担侵权责任,支付张某的医药费用。A项正确。

  B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本题中,张某劝架被对方打伤,应由打伤的人承担侵权责任,属于“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情形,故不应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B项错误。

  CD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见,如果打人者拒绝支付,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再向打人者追偿。CD项正确。

  因此,选择AC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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