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400 071 1689

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2020.11.5)

2020-11-06 15:08:48     来源:京佳教育

关注京佳微信公众号: jingjiav   关注河南公务员考试微信公众号: henanjingjia

  • 咨询电话: 0371-60998699/60198699 400-071-1689

  • 地址: 河南省科技馆内京佳教育2号楼(花园路与丰产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

  一、单选题

  1.甲原系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某厂征用村里土地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作废收款收据等手段套取征地补偿费10万元,据为己有。甲的行为构成( )

  A.侵占罪

  B.贪污罪

  C.诈骗罪

  D.职务侵占罪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A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A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B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成员利用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执行行政管理工作时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甲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作废收款收据等手段套取征地补偿费10万元,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B项符合题意。

  C项: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C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D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补偿费10万元不属于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不构成职务侵占罪。D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因此,选择B选项。

  2.惯犯王某在长途车上扒窃小李的手机,小李发现后立刻进行制止,并随手拿起窗边的消防锤锤向王某,导致王某头骨断裂最后失血过多死亡,小李的行为构成( )

  A.防卫过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C.正当防卫

  D.防卫过当罪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知识。A项: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题干中王某对小李实施了不法盗窃行为,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小李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要求在适当的限度之内,而小李在制止王某时用消防锤将其锤死,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我国没有防卫过当罪,过当后实施了什么行为就是什么罪。根据《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题干中行为人主观只是为了阻止其行窃,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杀人意图,应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由此可知,小李的行为防卫过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选择A选项。

  3.张三在商场偷得李四的银行信用卡一张,之后便在商场刷卡消费。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

  A.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B.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从重处罚

  C.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D.应当以盗窃罪定罪,从重处罚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因此,选择C选项。

  4.下列情形中,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是( )

  A.甲医药公司擅自从事假冒生产、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B.乙国有图书公司明知是盗版图书仍然进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C.丙公司倒卖窃取的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D.丁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倒卖烟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A项: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甲医药公司擅自从事假冒生产、销售,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A项错误。

  B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属于侵权复制品。所以,题干中乙国有图书公司明知是盗版图书仍然进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B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丙公司倒卖窃取的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C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题干中的丁公司擅自倒卖烟草,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构成非法经营罪。D项正确。

  因此,选择D选项。

  5.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外国公民甲,在其本国抢劫并杀害了一名中国游客,因该行为发生在外国,故其行为不受我国法律约束

  B.外国公民乙,在中国境内因持有大量大麻被警方抓获,因其本国法律承认持有大麻行为合法,故其行为不受我国法律约束

  C.我国公民丙,在外国工作期间杀害两名当地华裔,因该行为发生在外国,故其行为不受我国法律约束

  D.我国国家工作人员丁,在外派某国工作期间泄露国家秘密,其行为受我国法律约束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知识。A项:根据《刑法》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选项A中,外国公民甲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实施抢劫,并杀害了我国公民,且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抢劫致人死亡最低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可以适用我国刑法,行为受我国法律约束。A项错误。

  B项:根据《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选项B中,外国公民乙在中国境内持有大量大麻,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适用我国刑法,行为受我国法律约束。B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选项C中,我国公民丙,在外国工作期间杀害两名当地华裔,即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故意杀人罪,适用我国刑法,应受我国法律约束。C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D项中,我国国家工作人员丁,在外派某国工作期间泄露国家秘密,适用我国行为,其行为受我国法律约束。D项正确。

  因此,选择D选项。

  6.下列行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有( )

  A.甲让不知情的汽车驾驶员将走私电子产品运送到某地

  B.乙与丙合谋打算抢劫银行

  C.甲趁夜晚无人前往某公司财务室进行盗窃,同时乙也从另一处潜入该公司欲进行盗窃,两人事先并无联系

  D.甲多次利用自己14周岁的儿子在广场附近进行诈骗,骗得现金及其它物品共计3000余万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知识。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共同犯罪必须满足的条件有:第一,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第二,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有意思联络。第三,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且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A项:甲让不知情的汽车驾驶员将走私电子产品运送到某地,不满足共同故意的条件。A项错误。

  B项:甲乙合谋打算抢劫银行,满足共同犯罪的必备条件。B项正确。

  C项:甲趁夜晚无人前往某公司财务室进行盗窃,同时乙也从另一处潜入该公司欲进行盗窃,两人并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C项错误。

  D项:14周岁的儿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承担刑事责任,甲多次利用自己14周岁的儿子在广场附近进行诈骗,不满足两人都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D项错误。

  因此,选择B选项。

  7.李军是某单位的会计,他为了盗窃本单位的保险柜里的现金而私自配置了保险柜的钥匙,后来李军在盗窃过程中因害怕被发现而将所配钥匙丢弃,没有盗取现金。李军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既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未遂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知识。A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李军丢弃钥匙的行为发生在盗窃过程中,已经过了准备阶段,所以不是犯罪预备。A项错误。

  B项: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李军因为害怕丢弃钥匙,没有盗取现金,尚不具备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所以不是犯罪既遂。B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特点是“能达目的而不欲”。李军在盗窃过程中,因为害怕被发现而将所配的钥匙丢弃,属于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C项正确。

  D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李军并不是因为意志以外原因而停止犯罪,所以不是犯罪未遂。D项错误。

  因此,选择C选项。

  二、多选题

  8. 甲欲购买乙的二手车,并支付给乙订金1万元。后乙反悔,却不归还甲的订金。甲多次索要无果,便邀其好友丙商量,由丙开车放风接应,于某日下午放学之时,将乙的7岁儿子强行带走,并向乙打电话索要订金1万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甲是主犯,丙是胁从犯

  B.甲、丙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C.甲、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D.对于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知识并选错误项。A项:胁从犯是受胁迫而参与共同犯罪的人。本题中丙不是受胁迫而参与犯罪,所以不是胁从犯,丙在共同犯罪中起的是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A项错误,当选。

  B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甲、丙为了索要债务把乙的儿子带走,构成非法拘禁罪。B项错误,当选。

  C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题中甲、丙的目标一致,行为上互相配合,二人构成共同犯罪。C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D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开车放风接应的丙是从犯,所以对于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因此,选择AB选项。

  9.下列关于管制和缓刑两者的相同点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两者都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对犯罪分子实施禁止令

  B.两者在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要遵守的规定是一样的

  C.对判处管制和缓刑的犯罪分子都要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D.管制的刑期和缓刑的考验期限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A项: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A项正确。

  B项:根据《刑法》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从两者的规定看,管制多一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B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C项正确。

  D项: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D项错误。

  因此,选择AC选项。

  10.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错误的有( )

  A.甲,犯罪时不满18岁,不能判处死刑,但由于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B.乙,女,审判时怀孕,不能对其判处死刑

  C.丙,81岁,不论犯罪手段多么残忍或危害后果多么严重,都不能对其判处死刑

  D.为了贯彻“慎杀”原则,死刑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核准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知识并选错误项。AC项: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由法条可知,犯罪时不满18岁的甲不可能被判处死刑;81岁的丙,如果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有可能判处死刑。AC项错误。

  B项: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乙审判时怀孕,不能被判处死刑。B项正确。

  D项: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由法条可知,死刑审核不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参与。D项错误。

  因此,选择ACD选项。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