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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2020.11.18)

2020-11-18 09:48:00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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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构成买卖行为的三要素的是( )

  A.买卖主体

  B.买卖客体

  C.买卖场所

  D.买卖内容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知识。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买卖行为也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因而买卖行为的三要素不包括买卖场所。主体要素: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民事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特定情况下还包括国家。客体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标的,是民事主体之间据以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性事物,是民事主体追求的利益的反映,成为民事主体活动的目标。就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其客体大致是固定的。内容要素: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因此,选择C选项。

  2.下列行为中,构成无因管理的是( )

  A.老王根据口头约定保管了老张的财物

  B.赵四主动维修了暴雨冲垮的邻居院墙

  C.高校保安抓住了小偷使学生免遭损失

  D.将邻居家小猫误以为是自家所有喂养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债权知识。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①须管理他人的事务。此处的事务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②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③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④管理事务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表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表示,但其所管理的事务系为本人尽公益或法定扶养义务。题干中赵四没有维修邻居院墙的义务,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且利于他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B项当选。A项:老王与老张有口头约定,不符合无因管理“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这一构成要件,排除。C项:高校保安有保护学生的义务,不符合无因管理“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这一构成要件,排除。D项:将邻居家小猫误以为是自家所有喂养,不符合无因管理“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这一构成要件,排除。因此,选择B选项。

  3.财务部通知小赵前去财务科领工资,财务人员因粗心多给了他400元,小赵因急着赶飞机出差,一拿到工资没有数就直接放进了钱包,小赵的行为属于( )

  A.无因管理

  B.不当得利

  C.无权处分行为

  D.盗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债权知识。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题干中小赵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财务人员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小赵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A项: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是法条对无因管理的规定,据此,小赵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A项错误。C项、D项:题中小赵并无售卖或赠与等处分行为,更没有盗窃的违法犯罪行为。CD项错误。因此,选择B选项。

  4.某县人民检察院检查员尹某因职务违法被告,该县监察委员会给了政务处分,尹某对该处分不服,则他的正确做法是( )

  A.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该县检察院申请复审

  B.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该县监察委员会申请复审

  C.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级监察委员会申请复核

  D.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监察法知识。本题当中国家工作人员尹某发生职务违法行为,适用我国《监察法》。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九条,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本题中县监察委员会作出政务处分,尹某对该处分不服,应向该县监察委员会申请复审。题干当中的政务处分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内,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选择B选项。

  5.近年来,许多商业开发破坏文物的行为频频发生,当前最为迫切的是要让法律为文物保护撑腰,关于这一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对破坏和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责

  B.文物公益诉讼的门槛

  C.支持和鼓励环境与文物保护组织的壮大

  D.社会力量的监督意识与能力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知识并选错误项。题干所述强调法律要尽可能为文物保护提供支持和依据。文物公益诉讼的门槛反而会造成文物保护的困境,不利于保护文物,不利于法律为保护文物发挥应有的作用。并非为文物保护撑腰的表现。B项说法不正确。A项:“对破坏和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责”会对破坏文物行为进行惩戒,具备的威慑力。文物破坏者迫于压力便会减少相应行为。可起到为文物保护撑腰的作用。A项正确,不符合题意,不当选。C项:“支持和鼓励环境与文物保护组织的壮大”会增强文物保护的后备力量,起到为文物保护撑腰的作用。C项正确,不符合题意,不当选。D项:“社会力量的监督意识与能力”之后,文物破坏者会迫于压力收敛破坏行为,可起到为文物保护撑腰的作用。D项正确,不符合题意,不当选。因此,选择B选项。

  二、多选题

  6.乙遭遇车祸昏迷在路上,甲途经发现后雇计程车将乙送往医院,并其支付医药费,在救助过程中,甲的名牌衣服因染有乙的血渍不能使用,同时乙的贵重手表遗落在事故地点,甲因疏忽而未能发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应赔偿乙手表遗失的损失

  B.乙应偿付甲雇用计程车的费用

  C.乙应偿付甲帮其支付的医药费

  D.乙应赔偿甲衣服不能使用的损失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债权知识。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法条中所称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A项:若管理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其义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保管乙的手表不属于甲的义务,所以乙手表遗失的损失,不应由甲承担。A项错误。B项:甲雇用计程车的费用属于管理活动直接支出的费用,乙应当偿付。B项正确。C项:甲帮乙支付的医药费属于管理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乙应当偿付。C项正确。D项:甲的衣服不能使用属于在活动中受到的的实际损失,乙应该赔偿。D项正确。因此,选择BCD选项。

  7.若李某2018年2月10日要求张某十日内还款,张某到期未偿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李某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B.本案诉讼时效自2018年2月10日起计算

  C.本案诉讼时效自2018年2月21日起计算

  D.李某可以随时请求张某还款,但应留足合理准备期限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法知识。A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A项正确。B项、C项、D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所以本案的诉讼时效从约定的期限截止开始计算,从2018年2月10日的10日后即2月21日起计算。故B项错误,C项、D项正确。因此,选择ACD选项。

  8.小王今年15周岁,在放学的路上看到丙将丁打伤,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小王不可以作为证人,因为其是未成年人

  B.小王可以作为证人,因为其可以明辨是非,能正确表达

  C.小王可以作为证人,他对案件情况比较了解

  D.若小王是丁的朋友,则他不可以作为证人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知识。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本条并未规定未成年人不可以做证人。小王虽然是未成年人,但他看到了当时发生的情形,了解案件事实。不能因为他是未成年人而不让他作证人。A项错误。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小王今年15周岁,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需要小王作证的情形与他的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符合,小王可以准确表达且明辨是非,因此小王是可以作为证人的。B项正确。C项:题干中小王今年15周岁,在放学路上目击了,丙将乙打伤的案件事实,对案件事实比较了解。知道案件情况的个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小王可以作为证人。C项正确。D项:虽然小王是丁的朋友,可能会存在偏袒丁的情形发生,但仍然可以作为证人,只是他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D项错误。因此,选择BC选项。

  三、判断题(正确为A,错误为B)

  9.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要受时间的限制。( )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知识产权知识。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指作为民事权利之一类的知识产权,其保护受时间的限制,即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才能受法律保护。因此,本题正确。

  10.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可以不公开质证。( )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知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因为如果公开质证,就有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侵害个人隐私。因此,本题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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