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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一直以来都是事业单位笔试科目中,较为难把握的一个科目。因为它理解性较强,所以要求学员在学习中,以理解性为主,并要求做大量的辅助性练习,才能掌握基本原理。那么我们今天要给大家分享的知识点,是刑法中考查频率最高,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知识点:正当防卫。
首先,我们要理解什么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这段关于正当防卫的定义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正当防卫不仅指的是为了自己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也可以为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采取的行为。也就是说我们不仅保护自己,也可以保护别人。其次,在时间要求上,要求正在进行时。若出现过早防卫、过晚防卫,都会构成故意犯罪。例如,甲计划在下个月入室盗窃,乙得知甲的这个计划,为阻止甲,将甲打伤。在这个例子中,乙的行为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那很多考生会遇到一个考点,假想防卫如何界定?假想防卫,顾名思义,现实中没有危险发生,是防卫人自认为有危险而进行的防卫。这种情况下,假想防卫的处理,按照有过失定过失,无过失定意外事件处理。
其次,正当防卫还有限度要求。也就是“你轻我就轻,你重我就重”。有点类似于“正比”,如盗窃罪,不能造成重大损害,否则构成防卫过当。这就会有一种情形,无限防卫权。
无限防卫权,指的是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例如,甲正在实施抢劫,乙为保护受害人,将甲打成重伤,此时,乙仍然不负刑事责任责任。在这里,各位考生要注意区分,题目所给的是否为无限防卫权。很多考生往往因为粗心,导致出错。
在这里,有考生要问,行凶和杀人有什么区别?根据相关解释,行凶是指做出凶暴的伤害人的行为,包含杀人。而杀人的目的更加明确,是指剥夺他人的生命。如果各位考生不好理解,可以了解一下“昆山龙哥”事件,这个案件就被定义为行凶。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事由,那紧急避险的知识点,我们就到下一期分享。希望今天的内容对广大考生有些许!
文章关键词: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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