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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南选调生行测备考:让常识判断不再失分

2015-01-12 16:07:02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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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词中的法

  词中的法,是指在题目的选项中,有“都有”、“全部”、“任何”等比较化的词语,如果选错误选项,则此项多为正确答案;如果选正确选 项,则可以直接排除,正确答案在剩余的选项中产生。在此类选择正确选项的题目中,一般会有一到两个选项包含化的词语,考生可以直接跳过这样的选项,在 其他选项中寻找正确答案。

  (二)原则判定法

  原则判定法是指,在大家掌握的法律知识不足的情况下,运用生活中基本的行为准则,根据事物产生、运行、发展的基本原理来进行解题的一种方法。经 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大部分法律的产生来源于它所存在的社会环境,来源 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它的制定更多的遵循了人们日常的行为准则,符合当下社会事物运行的基本原理。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对这些社会规范并不陌生,那么我们在 解答题目时,不妨运用这些基本的生活原则,来找出正确的答案。

  (三)去同存异法

  这种解题 技巧适用于考生对题目不能做出准确判断的情况。当考生在阅读完试题题干和所有选项后,如果发现选项中有内容或者特征大致相同的,就可以将其排除掉,并保留 那些差别较大的选择项,再将剩余的选项进行比较、判断,最终确定符合题意的答案。这样做的目的是缩小目标,答题的准确率。

  (四)排除法

  如果考生细心的话,便能够发现排除法似乎适合于每一种题型。在这里,常识判断题也不例外。在考生解答客观题时,排除法便是最有效的解题方法之 一,并且它也最适合于单项选择题。在这部分题中,考生根据自己平时所掌握的知识,便会轻易的将最不适合题意的选项排除掉。甚至有些题可以直接将其他三项排 除掉,选出正确答案。如果选项中有自相矛盾的,立即排除一个。其实有些题考生即使不能直接通过排除得出答案,也可以减小试题的难度,从而答题的正确 率。

  (五)最严重选拔法

  最严重选拔法,是指题目的四个选项属于同一类别的四种情形,一般适用于刑法考题。京佳大学生村官考试网建议,考生即使无法律基础,也可按常理推 断,选项中哪一种情形造成的后果最严重,如造成了死亡的结果或导致了最为严重的损失,考生可以此为据,选择其中情节或结果最严重的一个作为正确答案。

  在掌握了上面的原则之后,还需要考生注意平时的积累。

文章关键词: 河南 备考 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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