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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检察院招考法律基础知识重点法条解读(七):《劳动法》
一、立法目的与依据
【法条】第1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析】这一条是立法目的和依据。其立法目的有四个:其一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其二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时的权利义务;其三是保护劳动者利益;其四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从其立法目的来看,这部新的法律是向劳动者倾斜的,立足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
【维权点津】保护劳动者利益是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之一,劳动者要充分运用新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适用范围
【法条】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96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解析】以上条款是法律的适用范围,采用的是列举加排除方法。首先,明确了劳动者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都可以都适用本法;其次,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也适用本法,当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不适用这部法律。最后,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劳动合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多了一个对象,即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幼儿园、学校,民办敬老院等等。增加这一适用范围是迎合了社会发展需要的,近年来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较快,各地都涌现出了大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能否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先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导致民办非企业单位游离于劳动法律之外,这次新法明确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也纳入了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维权点津】凡是纳入新法调整范围的劳动用工单位,劳动者在与他们建立劳动关系时,都可以要求按照本法的规定执行,发生劳动争议时,也都可以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法条】第3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解析】这一条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一原则不仅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而其也是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变更甚至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得原则。同时法律也明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权点津】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对于指导劳动合同订立具有重要意义,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是违反了上述原则,就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四、规章制度有效要件及违法后果
【法条】第4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3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第80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这一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有效要件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后果的规定。新法把规章制度的制定权授予企业之后,为防止企业滥用权力侵犯劳动者利益,法律对用人单位在行使规章制度制定权也设定了很多限制。首先,规章制度制定应该经过平等协商程序,这一规定与先前法律规定的要求有较大差别,先前法律规定程序要件是民主程序,但何谓民主程序,先前的法律没有做出界定,民主程序既可以理解为经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也可以理解为征求工会或者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即可。由此可见,先前法律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规定弹性很大。而新法规定的程序是经平等协商程序,即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然后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经过平等协商确定。由此可见,在新法之下,企业规章制定的制定不再是企业的单方行为,而是一个集体协商的双方行为。此外,新法也重申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该告知劳动者或向劳动者公示,否则,对劳动者没有任何约束力。
另外,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劳动者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然后通过平等协商程序进行修改。
就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的后果而言,劳动者不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维权点津】用人单位在利用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劳动者时,劳动者不仅要考量其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还要考量其规章制度是否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制定,制定后是否告知劳动者或向劳动者公示,如果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便是内容完全合法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也完全可以不受其约束。对于实施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劳动者也有权向单位提出修改。对于违法的规章制度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还可以要求赔偿。
五、工会与三方协调机制
【法条】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6条 工会应当、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解析】以上两条是关于工会与三方协调机制的内容。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以协商的形式解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兼顾政府、企业、职工三方利益,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三方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等。按照我国批准实施的国际公约,借鉴国外“三方机制”的经验,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01年,我国正式建立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成的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但是法律上仍然是空白,“三方机制”写进《劳动合同法》,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入了一个新发展阶段。
【维权点津】对于加入工会组织的劳动者而言,应注重运用工会力量来维护自身和劳动者集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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