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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9)

2014-04-19 16:39:44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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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9)

  (1)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乙女发生了性交。甲的行为法律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因为根据刑法学理论,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很明显甲属于法律认识错误的情形,对于法律认识错误,应当按照其实际的罪名定罪量刑,并不会因为其认识错误而不构成犯罪。

  (2)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该案应由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虽然甲已知王家有狗,乙承诺负责,但他们均无过错。

  (3)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约束力,以维护整个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4)调任是公务员交流的方式之一,请问其交流的正确方式是只是机关外部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内部的交流方式。因为根据《公务员法》第6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机关外部从事公务的人员。

  (5)甲乙共同盗窃,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3000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轻伤。所以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因为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但是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乙的盗窃行为转化成为抢劫罪,但是此时因为甲已经逃脱,对乙对丙的暴力行为并不知情,也无共同故意。

  (6)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爱国统一战线是其组织属性。

  (7)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因为根据《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终止的区别在于犯罪未遂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致使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客观上不能得逞,而且该原因足以阻止犯罪目的的达成。而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本题中甲发现乙是自己的熟人的原因并不能客观上阻止甲继续犯罪,因此甲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

 

  (8)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国家赔偿法》第7条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9)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人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并无不当。因为由于由于“张不明所以”将其抛弃,可知其在主观上为“善意”,即并不存在过错。因此,不构成侵权;张某并不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致人损失的行为,在本题中,张某并没有取得利益。因此,张某不构成不当得利。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10)某省某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来源于国库。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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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法律常识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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