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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法院考试:民法知识专题一

2012-04-24 16:15:37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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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母法条:

  民法通则:

  9.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36.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合同法:

  47.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消的权利。撤消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相关法理: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有民事权利能力,才有成为民事主题的可能。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亡包括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因个体心智,健康状况而有差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均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知识点: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认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标准依次为: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何确定死亡时间(继承法意见第2条: 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机关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

  3.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例外规定

  A. 关于胎儿的应留分额:继承法28条(死体/活体/出生后死亡)

  B. 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此时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4.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完全行为能力(注意童工下限为16周岁),限制行为能力(年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无行为能力(年龄/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5. 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纯获利益,无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

  6.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纯获利益,能力范围内,此外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与合同法的区别)

  7. 特殊行为能力:适用特别法:如结婚能力

  8. 法人权利能力与经营范围之关系:合同法解释10条

  禁止性规定: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法律,行政法规(不包罗其他立法文件)禁止经营机关法人签定的营利性质合同为无效行为,总之要灵活理解该条

  子法条:

  民法通则

  11.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2.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通意见:

  1.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6.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129.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继承法:

  28.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分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分额按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法意见。

  45.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分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分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公司法:

  11. 设立公司必须按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劳动法:

  15.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合同法解释

  10.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专题: 监护一般

  母法条:

  民法通则:

  16.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对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8.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消监护人的资格

  相关法理:

  监护的性质一般认为是一种职责

  知识点

  1.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 父母:父母离婚不影响其成立(取消情况: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明显不利),取消必须通过人民法院

  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无人数限制

  监护人:1,有关组织,2,人民法院

  前者是后者的必经程序,否则不予受理

  一经,不得擅自变更,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监护人:通过委托协议

  其他监护人:亲友:自愿/征得有关组织同意

  有关组织

  2.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比较有关人员范围和顺序

  3. 监护人的职责:保护身体健康/照顾生活/进行教育和管理/保护和管理财产/代理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进行诉讼

  4. 监护人的法律责任:赔偿损失,依申请可撤消监护资格[page]

  子法条:

  民法通则

  17.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对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通意见:

  10.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和管理/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进行诉讼

  12.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4. 人民法院监护人时候,可将……视为监护人的饿顺序,前一顺序的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可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16. 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由有关组织,未经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8. 监护人被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21.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2.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专题: 监护一般

  母法条:

  民法通则:

  16.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对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8.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消监护人的资格

  相关法理:

  监护的性质一般认为是一种职责

  知识点

  1.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 父母:父母离婚不影响其成立(取消情况: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明显不利),取消必须通过人民法院

  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无人数限制

  监护人:1,有关组织,2,人民法院

  前者是后者的必经程序,否则不予受理

  一经,不得擅自变更,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监护人:通过委托协议

  其他监护人:亲友:自愿/征得有关组织同意

  有关组织

  2.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比较有关人员范围和顺序

  3. 监护人的职责:保护身体健康/照顾生活/进行教育和管理/保护和管理财产/代理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进行诉讼

  4. 监护人的法律责任:赔偿损失,依申请可撤消监护资格

  子法条:

  民法通则

  17.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对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通意见:

  10.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和管理/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进行诉讼

  12.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4. 人民法院监护人时候,可将……视为监护人的饿顺序,前一顺序的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可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16. 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由有关组织,未经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8. 监护人被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21.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2.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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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henan.jingjia.org/kaoshi/fajian/

文章关键词: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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