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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10)

2014-04-19 16:44:56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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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10)

  (1)小周在一家商店选购某电视机时觉得该电视机的款式、质量不合心意,打算离开时,被该产品的促销员拦住,称小周必须要买一台,否则不允许离开。促销员的行为侵犯了小周的自主选择权。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2)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处理,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根据《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1998年)。该批复规定,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据此可知,本题中甲女在羁押期间流产,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另外,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不适用死刑意味着也不适用死缓。

  (3)在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属于法律监督机关。因为根据根据《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虽然广义上讲,司法机关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广义是包括检察机关,但狭义上仅指法院。

  (4)甲因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服刑期间,甲由于有立功表现而被假释。假释考验期满之日,几个朋友邀请甲到某一饭店摆宴庆贺他获得新生,甲饮酒过多。饭后,甲驾车回家,途中撞到一个行人。陈某下车一看人已死亡,酒顿时吓醒,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查获。对陈某的行为应当按照数罪并罚中先减后并的原则。因为假释考验期满之日,仍然是假释考验期内,因此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5)孔某持刀冲入女友周某家,声称要砍掉周某的手指以惩罚她与人通奸的不忠行为,周某跪地苦苦哀求,孔某不忍弃刀离去。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孔某应当免除处罚。因为孔某在可以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达到犯罪目的的情况下,主动放弃了犯罪,因此属于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下列遗嘱形式中,不需要证人在场即为有效的是自书遗嘱。因为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8)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根据《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9)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应予以废止。因为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①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 ②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施行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③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实施的必要。

  (10)看守所值班武警张某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刘某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就被抓回。关于本案,张某主观上是过失,刘某是故意。因为看守所值班武警张某擅离职守,导致刘某趁机逃走,并非张某故意将刘某放走,因此,张某主观上是过失;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出于脱逃的故意,实施脱逃的行为,因此,刘某主观上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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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法律常识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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