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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和条件
(一)对象范围
凡户籍或工作单位在邓州市内、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均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第一类申请人:非应届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含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且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必须相同或相近;
2.第二类申请人: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相应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且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与合格证明“考试类别”一致的社会申请人;
3.第三类申请人:2017年应届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含中等幼儿师范学校)。
(三)学历标准
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
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规定,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教师资格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申请普通话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二、教师资格的申请、认定程序
(一)个人条件准备阶段
1、申请人可根据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报名要求,登录相应认定机构网站了解相关情况(网站见河南省教师资格网)。
2、第一、二类申请人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等)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现场报名,不允许他人代为报名,不接受集体报名。
(二)提交申请材料阶段
1、网上申报
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
第一、三类申请人在首页点击“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注册网上申报账号。
第二类申请人在首页点击“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注册网上申报账号。
网上申报时间为4月10日8点至5月8日17点30分,逾期申报网络将关闭,责任自负。
网上申报结束后,第一、二类申请人请于5月9日至5月10日将书面申请材料交现场确认点(邓州市教体局人事科)。
2、现场确认
第一、二类申请人在进行现场确认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网上填报完毕后用A3纸自行正反面打印,手写无效);
(2)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一式两份;
(3)《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一式两份(空白表);
(4)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仅人事关系在我省的申请人,另需补充提交与工作单位签订的有效期内一年以上聘用合同、由工作单位缴纳的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
(5)学历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第一类申请人需提交其师范专业的学历证书),同时需提供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下载的有效期内《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7)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明者,需提供合格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2016年3月(含)之后取得合格证明者,需提供合格证打印件两份);
(8)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一寸证件照片一张(与网报上传照片为同一底版);
(9)第一类申请人(教育硕士除外)需提供入学当年招生计划表复印件、招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和相应学历层次的师范教育专业课程复印件(招生计划表或录取审批表必须明确显示其为师范专业,否则无效;招生计划表、审批表复印件需加盖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10)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第(2)(3)项所需空白表格可从河南省教师资格网(http://jszg.haedu.gov.cn/)下载。
3、报送地点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本人须到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地点提交材料,省直管县(市)的申请人,到原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地点提交材料(南阳教育局人事科,联系电话:0377-63134384)。
申请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者,本人须到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的县(市、区)、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地点提交材料。
4、体检
体检的时间、地点在现场确认时通知。
(三)审查材料及认定阶段
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材料进行审核,在正式受理材料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
(四)证书领取阶段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人员,应按照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及时到通知地点领取证书,超过30日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邓州市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
二O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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