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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考备考技巧常识之掌握法律题

2016-11-02 17:20:12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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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国家,是我国未来努力的方向,因此法律常识依然是行测常识的重点。下面,京佳教育带大家熟悉一下行测中的法律题。

  例1:《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同时该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结合此两条规定,下面合同在成立时不能立即生效的是( )。

  A.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 B. 甲公司与丙信托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

  C. 公民丁与公民戊签订的借款合同 D. 甲公司与公民丁签订的借款合同

  【京佳解析】C。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该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即除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外,还要求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货币后,借款合同才生效。四个选项中,只有C项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故选C。

  公考中的法律题,一般是贴近现实生活的。现在,各位小伙伴在看法律类案件或新闻时,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这对解答法律题是有很大的。

  例2:下列不属于共同故意犯罪的是( )。

  A. 甲某为获得某工程的中标,向主管负责人行贿3万元,两人一致同意谁都不许向外透露

  B. 乙某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

  C. 丙某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收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

  D. 丁某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解锁工具给孙某,但后来孙某用其他方法盗窃了轿车一辆

  【京佳解析】D。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串通投标罪是指违反国家投标市场管理法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故A项的甲某与主管负责人为串通投标罪的共犯。B项吴某为共犯的实行过限,与乙某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构成共犯。《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项丙某教唆赵某入户抢劫,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的是拦路抢劫,无论是在什么地方采用何种方式实施抢劫行为的,都成立抢劫罪,抢劫的地点及方式对该罪的构成不产生影响。因此,丙仍然成立抢劫罪的共犯。D项丁某与孙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丁已经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完全退出来了,之后孙某的盗窃完全是靠他个人的手段及方式完成的。故选D。

  此题的考查点较多,难度较大。那么,在考场上遇到这类题怎么办?对于法学专业考生而言,力保做对,因为行测中的法律题越来越少了;对于非法学专业而言,尽早瞎蒙一个吧,这样做对的概率可能还大一些。

  例3:甲在出国前将自家的一件古董交由朋友乙保管,在甲出国期间,乙由于缺钱,便在未告知甲的情况下,私自将该古董出售给丙,丙在购买前对古董的实际所有人为甲这一情况毫不知情,甲回国后发现这一情况。则( )。

  A. 甲不得向丙要求返还古董 B. 甲应该要求丙返还古董

  C. 甲要求乙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 甲可以要求丙赔偿损失

  【京佳解析】A。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此案中,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善意且合理地受让该古董,构成善意取得,丙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不得向丙要求返还古董,只能向无处分权人乙请求赔偿损失。故选A。

  在物权领域,有一个重要的制度是善意取得制度,各位小伙伴要有所了解。善意取得制度系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制度。

  法律常识是包含多个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是众多的,此文只是简单讲解了三道例题。最后,京佳教育预祝各位小伙伴,都能在考试中心想事成,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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