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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考申论热点:守住药品安全

2014-11-19 12:50:27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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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链接】

  药品安全关系患者生命健康,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是实现安全有效治理、保护人民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两高”2009年也曾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为了适应药品安全治理的形势需要,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入罪门槛,增加规定“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的刑罚适用条件,显现出刑法对此类犯罪的严格惩治态度。

  【京佳解读】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是用来治疗、预防和诊断人的疾病的产品,关系到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近几年来,药品安全方面的事故却时有发生。京佳教育邱奇文老师认为我们应该做以下努力保障药品安全:

  第一,尽快制定《药品安全法》,在该部法律中应确立相关制度。通过法律制度的建立,从立法层面以法律的形式促进药品安全的,并赋予受害人足够的权利鼓励受害人追究违法厂商责任,惩罚违法厂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要确立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确立药害事件受害人集团诉讼制度,确立药害事件公共救助基金制度等。

  第二,建立药品召回制度。随着国家队药品安全的不断重视,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全社会对实行药品召回制度的要求愈发强烈。降低社会成本和交易成本,只要发现其批量存在问题,企业就有义务将其召回,将社会成本内部化,负经济刺激会促使企业降低社会成本。建立企业的信用机制,召回制度不但将简化可能发生的复杂的麻烦的经济纠纷,降低可能发生的更大数额的赔偿,而且还召回了消费者的信赖、维护了企业的良好形象。

  第三,坚持不懈地推进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药品管理体制中最需要加强的,不仅是已经形成相对严密体系的药品认证环节,而是对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控力度和执法力度。要控制好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仅靠药品制度企业和医院的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唯有把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置于主管部门的严密监控之下,置于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之下,公众才能够放心使用相关药品。希望卫生部能明确法律赋予的职责与定位,尽快制定科学合理的药品质量监管和流通制度,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第四,对药品广告进行特别规制。政府对药品广告实施强制审查制度,从药品的安全性角度出发,将处方药广告和非处方药广告划归不同监管主体进行监管,使同一类药品广告的审查、日常监管、处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引用信用体系,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根据信用等级进行监管,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定期和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创造鼓励诚信,打击失信的氛围。建立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和实施更厉害的惩罚措施,明确各广告主体的责任。

文章关键词: 公务员 热点 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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