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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考面试热点:抗癌“假药”

2014-12-25 08:58:12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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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仿制瑞士“格列卫”抗癌药,使国内慢粒白血病患者每月省去2万多元药费,意味着他们的生存希望大增。但这种仿制药品并未获得国内药监部门的审批,属于“假药”。慢粒白血病患者陆勇,因使用网购的信用卡,上千名病友购买这种“假药”,而被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 “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京华时报》12月22日)

  其实,陆勇及其病友们之所以选择印度的“假药”,原因还是价格便宜。根据报道来看,如果使用瑞士诺华公司生产的“格列卫”抗癌药,售价是 23500元一盒,一名慢粒白血病患者每个月需要服用一盒。而如果使用印度的“假药”,则每盒只需200元左右。这两种药价格差距巨大,而疗效却相差无几,家庭并不宽裕的绝大多数病友,自然会选择购买物美价廉的印度抗癌“假药”。

  在道德范畴内,陆勇的行为并无不妥,而这种乐于助人的行为,值得褒扬。毕竟,能够病友燃起活下去的希望,包含了令人欣慰的善意和真情。病友们购买“假药”,是一种无奈,是绝望中的集体自救,而陆勇则成了他们活下去的有力支撑。但是,被道德所允许的,并不合法。哪怕是充满善意的行为,一旦触犯法律,仍然只能面临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但是,这并不表明法律是冷冰冰的,它也会与人情冷暖交织在一起。在很多司法判决中,由于存在一些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形,法律也会“网开一面”。也就是说,在这类案件中,需要存在法律规定的宽宥情形,考量案件中的特定因素和情形后,综合作出融法、理、情于一体的判决。

  应该说,在陆勇代病友集体购买“假药”一案中,出于善意的目的,以生命伦理角度来考量,道德与法律并不会过度指摘。对于犯罪行为而言,主观性质的界定,对于最终的定罪、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他人生存而犯罪,并得到病友们的联名请愿,这本身就说明了行为本身存在太多的悲壮色彩。

  对于陆勇购买“假药”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判决中,道德与法律应该找到一个平衡点。生存是每个人的希望,也是每个人的权利,当不得已触犯法律时,司法机关不该过于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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