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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时评:药家鑫案件的背后反思

2011-06-08 11:47:09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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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大热点:药家鑫故意杀人案背后的社会心态剖析

   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的故意杀人案开庭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和到底该不该判死刑再次被媒体与网民热议。其中,律师提出的“激情杀人”、“心理压力大”等辩护理由备受批评,一时“喊杀”声四起。

   尽管法院还未判决,但药家鑫已经被网友判处了“死刑”,甚至是等不及的立即执行,从网络一边倒式的讨伐足以得到印证,这种全民争当法官的社会心理耐人寻味。在这个充斥诸多关键词的特殊案例中,无需专业理性的分析,仅仅一个富二代的标签足以将其处死,何况还有那残忍致命的八刀,于是,杀,不杀不足以解恨,成了民意一次又一次高潮的春药。

   杀,当然不是问题,因为这个案件满足了法律层面一切判处死刑的各种要素,残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随便一个要素都是致命的,而且符合中国惯有的心理逻辑,杀人偿命天经地义。问题是,公众并没有时间去推究那么多的细枝末节,这个案件最致命的要素在于一个被长期放大的标签,官二代、富二代。这个群体的少数人常常以极其夸大的言行刺痛公众的神经,撞了人不仅没有丝毫的道德负罪感,反而气势压人,要高高在上地喊出“我爸是李刚”,这种生怕别人不知道身份优越,让坚守容忍底线的人们再也无法沉默了,这种长期遭受欺压的顺民心态,一旦得到了爆发释放的机会,产生的汹涌民愤势不可挡。

   有了这种心理阴影,因此每每当这个群体犯错,总会被标签化,少数人的恶劣行径让整个群体蒙羞、背黑锅,没有了基本的信任感,这种群体与群体之间信任感的缺乏,屡屡成为热点事件中阶层对立的导火索。从“欺实马”到“李刚门”,再到药家鑫杀人事件,莫不是遵循这个定律,并且每一次的阶层冲突都会将这种心理鸿沟拉大。不过,令人失望的是,这种社会心理的溃烂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每一次民意交锋之后,真相都没有如期浮出水面,习惯大包大揽的权力总以为屏蔽了事实,天下就太平了,这种不以进步为补偿的恶劣处理方式,失去的不仅是珍贵民意,还有扑面而来的未来。

   第二大热点:“药家鑫”案引起的关于家庭教育的反思

   首先、高职院校思政教育应当增加对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思政部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对于民法和刑法这些基本法律只规定了4个课时左右。本人认为还可以开设选修课,增加法律基础课的课时等。素质教育是全面的,一个人的发展不光在职业技能方面有所体现,还包括心理素质、社交技能、法律素养等等。药家鑫案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不需要去亡羊补牢,完全可以做到预防措施。

   其次、高职院校思政教育应当加强课外法律教育活动,本院组织了听庭审活动,我认为还远远不够,很多学生在现场只是看看热闹,只留于形式。我觉得可以多进行一些法律知识宣传,在学生中间成立心理健康与法律知识学习小组或者协会。开展法律知识抢答、辩论赛等等。这样既充实了学生课余生活,又达到了教育的目的。本人在课余时间发现有些学生下了课就是去网吧,或者在寝室玩电脑。走进图书馆,发现看书的同学寥寥无几,我认为对于学生的教育不应当只停留在课堂上。

   最后、高职院校思政教育办公室可以考虑成立一个法律专业教师组成的法律咨询小组。比如思政教研部可以让有法律教育基础的老师在课余利用固定的时间为学生解答一些疑惑,方式可以利用网络或者办公室现场解答。

   总之,对大学生法律教育不光涉及到在校期间能够做到遵守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今后当学生走出校园,能够做一个守法爱国的好公民,学院的宗旨就成功实现了一半,最基本的教育目的达到了

   第三大热点:留药家鑫一条命以引起社会长久的反思与关注

   21岁的药家鑫是在见完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的女友后,回家途中出的事,汽车撞到电动车,在当时情况下,按斗争的经验“怕农村人难缠”,按“撞伤不如撞死”的思想认识水平,药家鑫作出了杀人灭口的选择,从而民事交通事故案演变成刑事故意杀人案。

   人长大成人后,对物质的需求客观增大,对物质的追求更为迫切。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了主要矛盾是贫穷,决定了“致富光荣,贫穷可耻”。现实生活中,一切问题都是金钱问题,一切价值都可以用商业价值来衡量,有了钱,生活才能尽显雍容华贵,否则就是扯谈。君不见,一个人最大的优点是富,一个人最大的缺点是穷,女人一俊遮百丑,男人一富遮百丑。

   金钱社会决定社会心态是急功近利、一夜暴富,于是乎药家鑫外号“要加薪”,于是乎药家鑫“敢闯敢干”,撞人后为了一了百了,“发展”成故意杀人,引发“动乱”。最近发生的抢盐风潮,暴露了部分国人心里面一点都不老实,特别是商人,身上既有“老鼠给猫拴铃铛”的冒险精神,又流着不道德的血液。

   改革开放以后,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各方面事业充满生机活力,我国进入黄金发展期。奋斗就会有艰辛,艰辛孕育新的发展。这是一个普遍规律。所以面对药家鑫杀人案,要淡定,淡定不是麻木,君不见“弘扬科学精神,加强人文关怀,注重心理辅导,培育奋发进取、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的社会心态”已经写入“十二五规划”。

   药家鑫案,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是大小气候所决定了的,是要来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只不过是迟早的问题,大小的问题。与其杀了药家鑫倒不如留他一条命,因为类似药家鑫之类还不少,只有一本活的教材才能防止由于时间的流驶使人健忘,才能引起社会长久的反思与关注。况且,我国对于死刑案件,在程序上、实体上更加慎重,从2006年7月1日起,在二审中一律开庭审理,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从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page]

   第四大热点:药家鑫案映射的社会舆论对司法工作的影响

   一、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二者虽然在逻辑结构和运作方式上不同,但它们都有共同的基础,在维护人民利益、国家利益和保护公正这方面,它们是一致的。但由于司法是宪法和法律献予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活动,是捍卫社会正义的保护屏障,司法独立是其活动的重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司法独立又与新闻舆论监督形成了对立的一面。所以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具有双面性。一种是积极的影响,另一种是消极的影响。

   1、积极影响。

   新闻舆论用以下几种形式进行监督:对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报道;对庭审过程及生效判决的执行情况进行报道;对生效判决进行评判;对法官的行为进行披露、评论。上述形式的监督,将司法审判活动公开化,形成对司法机关的制约,对于防止法官拘私舞弊、枉法裁判、保证司法公正,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⑴监督法官行为,保证司法公正。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机关的司法调查和司法审理进行全程监督,一则可以防止法官违背公正程序,妨碍司法公正,二是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下,法官将主动、全面地贯彻落实程序法,自动防范违法行为,防止司法专横,杜绝司法腐败,严格按照程序法去及时寻求社会正义的司法救济,保护合理的社会正义。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司法人员本身,而且有利于树立司法机关的社会形象,和传达司法的公正观和正义理念。

   ⑵预防司法腐败。媒体对整个司法过程除了报道,还会发表意见。这种来自于司法外部的言论,虽然司法人员可以不采纳,但不能不考虑。这就在审案之前进行了事前监督,有利地防止司法腐败行为的发生同时,由于司法通过传媒的支撑,将案件和司法人员置于阳光之下,让腐败难以滋生,减少了腐败的可能,让公正成为司法的唯一选择。新闻舆论监督司法,还有利于及时发现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司法腐败行为的蔓延。这是对司法权威的维护,对社会正义的保护,也是对司法人员自身的救助。

   ⑶保证结果公正。司法行为的结果,必定是对某一事实或某一行为依法做出的裁决,在实际操作中,事实和证据是否属实,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公正,这都是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有助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的实现。同时,还容易发现法律空白和法律漏洞,引起法学 和立法的重视,及时就新闻舆论监督所曝露出来的问题进行立法,完善法制建设,更好地保证公正的实现。

   许霆案中新闻舆论之所以广泛地质疑一审判决结果,是因为该判决与公众对司法的理解和期望相去甚远。公正是公众对司法最根本的期望。大多数人都不是法律 ,但大多数人都有自己朴素的判断力。回头来看看称为“云南许霆”的何鹏案,因为没有舆论的广泛参与,就没有许霆那么的“幸运”了。

   2、消极影响

   但新闻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干扰和亵渎司法公正。

   ⑴妨害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基本保障,司法活动自身的性质和功能决定了司法必须独立,国家也从宪法这一根本法的高度对审判独立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司法这种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专门活动,需要运用高度专门性和技术性的特定知识,运用独有的语言、原则、规范、逻辑和程式对的行为进行评判,对于纠纷处理有着自身的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

   新闻舆论监督对社会事件的评价标准通常是以社会平均的知识水平和道德水准为基础的,它以回应社会公众普遍的信息需求和满足大众各个层面上的求知心理为事业导向,惯常以报道尖锐的政治事件,社会焦点问题,重大的社会事件来抓住大众的眼球。而现在的媒体道德也让人质疑,他们惯常运用“炒作”手段,其内容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的,其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某一方当事人的憎恨或同情,即由诸多媒体联手对案件作单向报道,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意见。这种所谓“舆论审判”是当前新闻舆论监督中的主要问题。

   我国传统的犯罪案件报道,本来就有“声讨、公审、枪毙”的模式,实行舆论审判的积习比较深厚。这种报道方式违反了审判独立的宪法原则,违反了《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罪罚相适应”原则,还违反了有关的诉讼原则。例如在刑事案件判决之前抢先对犯罪嫌疑人作有罪结论的报道,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同时如果“舆论审判”的结果与司法审判的结果吻合,一般民众会认为是司法机关摄于媒体舆论的威力,这样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和理想目标,违反了“法治”的精神。

   例如在张君抢劫杀人案审理时,某家全国性报纸发表《重庆满街申讨“魔头”》的通讯,抢在法庭判决前,做了大量的渲染,诸如“张君该千刀万剐”、“杀一做百”、“用张君人头祭奠亡灵”等等极端的语句,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这种文革时期“大字报”式的宣传方式,“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进而有违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干预了司法独立,破坏了法治。

   ⑵侵犯公民隐私

   新闻舆论对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隐私权的侵害。在刑事司法中,为揭露与证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可能会直接或间接涉及被害人诸多方面的一些隐私,并可能涉及到其家人、朋友的一些隐私资料。新闻媒介为追求报道的详细性和可观性,往往将被害人的身份、住址、肖像、个人生活习惯、身体特征等资料公布于世。有些媒体甚至不顾被害人及其家人的感受而穷追不舍采访,甚至于采取偷拍、窃听等手段。这些做法都将极大地侵害被害人的隐私权,破坏被害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安宁,从而使被害人再次遭受打击[5]。对于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而言,作为我们的同类,应该给予他们一个作为人的基本待遇,包括对其的人格尊重和隐私权保护。即使被宣判有罪乃至剥夺生命,也不是可以因此而任意践踏其人格的尊严。肆意披露他们的个人资料和与案件无关的私生活是不人道的,也是有害其接受改造重返社会的,强烈的羞辱感可能会使其对社会彻底失望乃至顽抗到底。

   ⑶贬低法官形象

   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频频的曝光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突出表现在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可信度大幅降低。如果法官在民众中毫无信任感,得不到社会的尊重,司法被认为毫无公正可言,那么司法机关就失去了应有的权威,司法系统也就失去了公信力,失去了作为社会公正守护者的地位。司法权威本身是与法律的权威相一致的。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突出,则作为法律执行机构的司法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也会越突出,具有较强的权威性。虽然司法权威的取得,最重要的要靠司法机关切实保证公正,从公正中获得权威;但是最根本的是司法得到社会公众敬仰和尊重,被民众所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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