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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南省直机关遴选公务员面试热点五:打拐就应“买卖同罪”

2015-07-06 14:37:00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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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佳教育 王彬

  当前,打拐形势依然严峻。一部分法学界人士包括部分被拐儿童亲属则认为,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是因为现行法律对买家惩处过轻,他们呼吁应该修改相关法律对买家“定罪”,实现“买卖同罪”,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儿童拐卖。对此你怎么看?

  【参考解析】

  我认为打拐形势依然严峻,究其根源,就是现行法律重“拐”轻“买”,被拐儿童的买方市场巨大,在利益诱惑之下,犯罪分子才敢于铤而走险。

  没有买卖,就没有失子之痛。拐卖儿童与收买儿童,其实是同一个犯罪行为的不同方面。根本上说,拐卖儿童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市场行为,在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眼中,被拐儿童只是一件“商品”,而非一个活生生的人,与其他商品没有本质区别,只要利益足够大,就会有人产生犯罪的冲动。因此,拐卖儿童的根源不是人贩,而是买家。如果只加大对人贩的惩治力度,而对收买者网开一面,不过是抬高了犯罪门槛,于打击犯罪意义不大。更可怕的是,犯罪门槛的抬高也会相应地贩卖人口的交易成本和利益空间,吸引更多的人参与。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属于犯罪行为,但我国《刑法》同时规定,只要同时满足“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其解救的”两种情形,就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实践中,收买被拐儿童的一方,大都能获得轻罪判决,也即为其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付出极低的法律代价。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大致出于两方面的考量,一是体现法律的人性化,相比于人贩,买家对被拐儿童的伤害似乎要小得多;二是减轻次生危害,鼓励买家善待被拐儿童,利于解救。

  但事实上,这两个理由在逻辑上都很难成立。前者而言,不可否认,现实中很多收买被拐儿童的家庭主观上都并无恶意,对待别人的孩子也视同已出,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行为之恶小于人贩。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哪怕是以爱的名义,也是邪恶的。后者而言,只要儿童被拐卖,就已经充满了不确定性,危害随时都会发生。法律当然有必要保护儿童被拐之后可能遭遇的二次伤害,但更关键的还是保护儿童不被拐卖。法律对买家惩处过轻,不是宽容而是纵容。

  我认为,打击拐卖儿童现象,惩治人贩与惩治买家一个都不能少,两手都要硬,从法律效果上说,严惩买家可以从源头切断拐卖儿童的利益驱动,比严惩人贩甚至更重要。从被拐儿童家属,到法学界 ,再到最高法相关人士,都已经认识到这一点,那么“买拐同罪”理应提上修法议程,并且宜早不宜迟。

  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制定对收买人口犯罪行为的惩处细则,堵住贩卖人口的源头。同时,要建立起“打击与保护并重,保护优先”的打拐机制及评价体系,让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与亲人团聚,才是打拐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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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省直 河南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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