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京佳微信公众号: jingjiav   关注河南公务员考试微信公众号: henanjingjia
咨询电话: 0371-60998699/60198699 400-071-1689
地址: 河南省科技馆内京佳教育2号楼(花园路与丰产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
【背景介绍】
“老板娘跑了,小老板不干了!全场大清仓,给钱就卖!”“我发誓100%的南非真钻,100%的瑞士机芯,我相信我说出价格,我们的电话要 被打爆的!你猜猜多少钱?2980元!男表女表一共只有66块,如果你错过了,那么我恭喜你,你买不到了……”“全场真皮一折起,假一赔万。”在日常生活 中,我们随处可见这样的促销方式,那么这些商家的行为到底符不符合相关规定呢?下面京佳教育张子华老师将带领大家逐一分析。
【知识剖析】
1. 何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第二条: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子华有话说: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从事的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的违反国家法律手段进行的竞争行为。
2. 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假冒、仿冒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子华有话说:这类行为是目前生活中最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比较好判断的一种行为,如果出题,难度不会太大。
第六条:(限购排挤行为)★★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子华有话说:背景介绍里提到的著名的候总的广告语就涉嫌虚假宣传。
第十条:(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子华有话说:法律规定不可以低价倾销,但是以上四种特殊情况例外。背景介绍里提到的“老板娘跑了,小老板不干了”的例子就属于第四种情况,请各位考生请看仔细。
第十二条:(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串通、勾结投标行为)★★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子华有话说:限购排挤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和串通、勾结投标行为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假 冒仿冒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七种属于妨碍公平竞争行为。从考 试的角度而言,假冒仿冒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五种非常喜欢出题,希望考生重点掌握。
【真题演练】
1. 经营者将“残次品”、“等外品”谎称为正品进行销售,行为属于( )。
A. 违约行为 B. 虚假陈述 C. 欺诈行为 D. 侵权行为
2. 下列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 )。
A. 甲通过行贿方式获取乙公司秘密技术资料
B. 张某经过好友李某同意将其发明创造在网络上公布
C. 丙胁迫丁公司技术人员将丁公司的技术秘密泄露给自己
D. 陈某将盗窃得到的甲公司最新产品设计图高价卖给他人
3. 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是( )。
A. 违约行为 B. 正当竞争的行为
C.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D. 侵权行为
4. 某公司的下列行为中,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
A. 长期对老客户在帐内给予的利益返还
B. 低于成本价处理过季产品
C. 花高价聘请明星做产品形象代言人
D. 设置最高抽奖为“非洲游”(价值人民币16000元),以推销新型产品
【参考答案】
CBCD
以上就是京佳教育张子华老师的相关讲解,希望能够给广大复习考试的同学们带来。更多及相关课程请关注京佳教育相关网站。如果对该知识点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各位同学搜索张子华老师的新浪微博“京佳子华”进行提问,预祝各位考生金榜题名!
上一篇: 2015河南农信社备考:考生笔试经验汇总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