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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河南农信社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三

2011-08-02 11:37:01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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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京佳教育为您整理的2011河南农信社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以供广大备考河南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的考生们学习和借鉴! 

  第二节 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与物权或其他权利发生利益冲突时有优先效力问题。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具体表现为: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这被称为物上请求权。

  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种类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物权法的原则中还有一物一权原则,是指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物,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二、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特征有:

  (1)所有权是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

  (4)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2.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权的内容,即所有人对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1)占有(重点)

  这一点有三层意思:

  1.所有人的占有和非所有人的占有

  2.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3.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指非法占有人占有某项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其占有为非法;恶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某项财产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因此两者的法律效果有所不同。

  (2)使用使用是指为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财产进行利用

  (3)收益收益是指通过对物的占有、使用、经营等而取得某种经济利益

  (4)处分处分是指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的命运。

  (二)所有权的取得及消灭

  1.所有权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又称为最初取得,是指财产所有权不依他人已有的所有权,而由权利人最初取得所有权。所有权的原始取得,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劳动生产取得成果

  第二没收取得

  第三孶息取得

  第四添附取得

  第五无主财产取得

  (2)继受取得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传来取得,是指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而从原所有人处取得的财产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最大量表现方式是买卖取得。继承取得则是继承人依继承权的行使,在作为被继承人的所有人死亡时,取得该所有人的遗产的所有权。受赠取得是公民或法人通过接受遗赠或赠与,而取得财产所有权。

  (3)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

  ①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善意是指受让人误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

  ②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

  ③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取得财产。

  2.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的原因有五种

  第一,所有权依转让而消灭

  第二,所有权依抛弃而消灭

  第三,所有权依客体消灭而消灭

  第四,所有权依主体消灭而消灭

  第五,所有权因强制程序而消灭

  (三)所有权的民法保护

  作为所有权的民法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

  1.请求确认所有权

  2.请求返还原物

  3.请求恢复原状

  4.请求排除妨害

  5.请求赔偿损失

  6.请求停止侵害

  (四)共有

  共有的种类包括:

  (1)按份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根据份额享有所有权,它的特征:

  1.各个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根据份额享有所有权

  2.各个共有人之间对同一项财产根据份额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

  3.各个共有人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共同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它的特征:

  1.共同共有是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它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

  3. 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的享有权利和义务。

  三、用益物权

  (一) 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于范围内获得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他物权。

  在我国,国有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及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以及采矿权等,可以认为属于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财产权。

  四、担保物权

  (一) 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

  (1)是一种定限物权。

  (2)是一种从物权,以被担保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3)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成立定的物权。

  (4)担保物权具有担保债权获得实现的作用。

  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应该属于担保物权。

  1.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但不转移其占有,以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抵押权关系中,提供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接受该财产抵押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由抵押人提供用作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2.抵押权的标的

  抵押权的标的即用作抵押物的财产。

  3.抵押的合同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动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以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抵押的效力

  5.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将转让物已经抵押的事实告知受让人;否则,转让无效。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优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于抵押权人哪受偿。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因所担保债权的消灭或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

  6.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致使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提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立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抵押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对债务人有追偿权。

  (三)质权

  1.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由债权人实现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现实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的价款中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权关系中,提供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作为质权人,用做担保而移交的财产为质物。

  2.质押的种类

  质押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为质物而设定的质押,对于用于质物的动产,只要属于出质人所有的,且可以转让的动产,均可以设定质押。

  权利质押是以的权利为质物的质押,可以设定质押的权利。通常为票据,提单,仓单,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上的权利,以及商标权,专利权,著坐权等知识产权,此外,股份等股权性权利也可以用作质押。

  3.质押合同

  属于动产质押时,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生效;属于权利质押时,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质押合同生效。

  4.质押的效力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但当事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就上述各项另行约定,在有特别约定时从约。质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权因质物灭失而灭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额,应当作为出质财产。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时,质权也消灭。

  5.质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致使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该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为债务人

  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对债务人有追偿权。

  (五)留质权

  1.留质权的概念

  留质权是指债权人依特定的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该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变卖而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担保法》规定仅对于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权。

  2.留置的效力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毁损时,置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留置权的实现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时,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在该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时,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依法变卖、拍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因债权消灭而归于消灭,或者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时而归于消灭。[page]

  第三节 债权法律制度

  一、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

  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法律关系。债的关系包括合同关系、无因管理关系、不当得利关系和因为侵权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二)债的特征

  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这一特征与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有明显差异。债的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是特定的,而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中的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债的这一特征,也使得债权成为一种相对权。

  2.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即可以要求他人为行为或不为行为的权利。这一特征区别于物权,物权是一种支配权,不以请求为给付内容。

  3.债是财产法律关系

  债权相对人的给付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均有财产属性,都能用货币衡量评价。

  三、债的保全和担保

  (一)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二)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指督促债的履行,确保债权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债的担保可以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所谓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总担保。债的特别担保是指特别针对某一项债而作的担保,它也是通常所说的担保。担保可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等不同种类。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人时,由第三人代负履行责任和赔偿损失的担保制度。保证的方式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债务履行前,一方向另一方交付金钱或其他替代物,以确保合同履行的一项担保制度。定金的成立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有书面合同,还要求有定金的现实交付,具有实践性的特点。定金必须在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而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制裁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返还定金。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四、债的转移和消灭

  (一)债的转移

  债的转移在法律上主要分为三种情形:

  (1)债权让与 它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和内容,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2)债务承担 它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

  (3)债的概括 它是指债的主体一方将自己的债权与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

  (二)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一般有一以下原因引起:

  1.清偿

  清偿是指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2.抵消

  抵消是指互负同类给付债务得双方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按对等数额充抵,以相互消灭债的关系的行为。

  3.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债的标的物提交给有关机关,以消灭债的关系的行为。提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客观情况 (如债权人延迟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又没有继承人或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便于保管的有体物。

  (3)须有清偿人提出提存;

  (4)须在履行地有关机关提存。《合同法》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后归国家所有。

  4.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抛弃债权,使合同关系全部或部分终止的单方行为。免除属于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因此,行为人应当有行为能力。免除的效力是使债消灭。

  5.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归于一人的事实。

  6.其他。债的消灭可以由其他原因引起,如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关系;解除合同;债务更新。

  五、合同 (重点)

  (一)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合同可作不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概念:双务合同是合同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借用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概念: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必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即可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3)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生效的合同。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一般都将买卖、租赁、承揽、委托视为诺成合同,而保管、运送等视为实践合同。

  (4)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5)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二)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因订立合同而做出意思表示并表达合意的状态。

  1.合同的订立程序

  合同的订立,从法律上可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重点)

  2.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主要了解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是指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2.合同无效

  3.可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可以出综合题)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在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债务。抗辩权的种类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履行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

  行前,有拒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方请求履行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可能或可能不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中止履行是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没完全履行时,因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解除合同的条件应是下列之一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达到目的

  2.迟延履行

  3.拒绝履行

  4.不完全履行

  5.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六)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主要分为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重点)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假借订立合同,实施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或实施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2)掌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情况

  ①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②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③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责任的免责情况

  合同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 和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对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排除或者限制其将来可能发生违约责任的条款。

  其他债

  (一)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性质属于一种法律事实。

  (二)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无因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在法律上,无因管理属于合法行为。

  (三)侵权行为之债

  侵权行为之债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的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特殊侵权行为则有公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特殊侵权的种类有: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等。

  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有:不可抗力、受害人有过错、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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