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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佳教育 叶晓乐
《条例》第22条规定:“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审核后的文稿,只有经负责人签发后,方能正式生效。
⑴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的签发
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的签发是机关主要负责人履行职权的一种形式,要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⒈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凡以党委或政府名义发出的内容比较重要、涉及面广、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公文,由党委或政府的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⒉党委和政府若要联合发文,应分别由党委和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发;
⒊对于政府某些有关全局、长期性、关键性的文件,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共同负责,最后由主要领导人签发。
⑵办公厅(室)制发公文的签发
⒈以党委或政府名义发出的公文,经党委或政府会议讨论通过的发文稿,由党委或政府的主管负责人签发,有些发文稿也可以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签发;属于事务性的发文稿一般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签发。
⒉以党委办公厅(室)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发出的,属于办公厅(室)职责范围内工作的发文,则有其厅(室)主任签发。若是党委办公厅(室)和政府办公厅(室)联合行文的,则由其两个厅(室)的主任分别签发。
⒊以各级党委或政府名义的发函,由党委或政府主管的负责人签发;以党委办公厅(室)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的发函,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签发。
⒋当文件法定签发人因公外出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签发,可以授权或委托其他领导人代签发,事后再送法定签发人阅知。
⑶联署机关会签
当文稿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时,必须经各部门的负责人共同协商,并在发文稿纸的“会签”栏内签署具体的核准意见。
会签是在主办单位的组织下完成的,主办单位在组织文稿会签的过程中,应注意避免以下两种问题:
一是不要在没有征得协办单位全部同意的情况下就强行发文,或把文稿直接送机关领导审阅签发,然后再以领导的意见去压制协办单位或有关部门;
二是当会签后需要以领导机关名义发文时,不要再送审文稿时故意将协办单位的不同意见删除,隐瞒真实情况。
⑷签发公文应注意的事项
公文应当包括签发意见、签发人姓名、签发日期三方面内容。签发公文应注意的事项有:
⒈签发意见要具体,态度要明确。《条例》明确规定,“圆圈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⒉签发人姓名要书写清晰、完整
⒊签发日期要完整。签发日期往往是确定成文日期的依据,因此应年、月、日都有。
最后,签发意见、签发人姓名、签发日期均应写在专用发文稿纸左上侧“签发”栏内,不要直接写在文稿首页或尾页空白处,以便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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