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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河南事业单位考试面试热点:党员交通违法抄送纪委

2016-10-22 09:31:23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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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回顾】

  2016年7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人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对交通违法作出行政处罚时,被处罚人的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将被调查,涉及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将被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近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增加被处罚人有关信息采集项目的通知》。

  《通知》要求,从7月1日起,各地在按照一般程序对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调查被处罚人的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并在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填写。

  “十大类”交通违法行为的中共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其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被调查后,公安交管部门将及时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通报。

  “十大类”交通违法行为是:酒驾醉驾、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拼装改装或报废车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或标识、套用机动车号牌、脱保、超速50%及以上、货车超载30%以上、客运车辆超员。

  【京佳解析】

  党员和公务员交通违法被纪委通报,这事儿看似小,但意义大。

  按往常情况,有的党员干部发生了交通违法案件,不少人或是通过找关系、靠熟人门路,或是以领导干部权力影响将案件“以大化小,以小化了”,党员干部因违法交通法律案件而受到党纪处罚的很是少见。此次,公安部交管部门出台的新规定,这是执法上的一种创新,也是给党员干部新设置了一道法律“红线”,从而堵住了一些党员干部企图在交通违法后被开绿灯的可能。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进行相关核实后,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显然,及时通报、掌握交通违法及其行政处罚等信息,才能有效落实《条例》。因而,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党员和公务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后,再向纪委通报,由纪委另行处理,并非“法外施罚”,而是执法有据,且是对特定身份人员的从严要求和职业规范,目的就是加强对党员和公务人员遵纪守法、做好表率的监督和要求。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积极意义:

  首先,公安部实施党员干部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制度,有利促使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自觉遵纪守法,向全社会做出表率和榜样,形成自上而下的带动作用,利于在全社会形成知法守法的学习氛围,同时也有利于党政机关形象的建设。

  其次,对于国家来说,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体现。党员和公务员交通违法将通报纪检机构,体现了我国“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决心。只有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才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再次,“堤溃蚁穴,气泄针芒”。对于每位党员和公务员来说,只有在小事上“较真”,才不至于在大是大非上犯错误。通过制定更加严格的制度,让以前总认为无证驾驶是小事儿,不出乱子就行的人,对交规有更深的认识,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能真正做到守规、守则。

  最后,党员和公务员交通违法也要被纪委通报,让百姓不再认为党员和公务员有“特殊”的权力,可以肆无忌惮。这事可以作为改善干群关系很重要的一笔。

  总之,每名党员干部都必须树立“党纪严于国法”的意识,自觉接受国家法律和党规党纪的双重约束,严格遵守党纪、遵守国法,始终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当好表率、做好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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