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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南事业单位面试京佳预测:透视“问题家庭”致未成年人伤害案件

2015-07-01 13:55:35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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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举例】

  2014年10月11日清晨,惨剧发生了。

  早上7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贾某租住的房屋内,贾某因被其子王小某发出声音吵醒而生气,愤而将王小某摔在地上致其颅骨骨折。为制止王小某的哭声,贾某又用手猛掐王小某的颈部,后又将塑料袋套在王小某头上并用棉被压盖,导致王小某死亡。当晚,孩子父亲王某伙同贾某,驾车将王小某尸体埋至河北某地。在侦查机关向其调查取证时,王某还故意作假证明包庇贾某。10月15日,贾某到公安机关自首,王某于第二天被查获归案。

  北京二中院少年庭副庭长唐季怡介绍,贾某曾供述与丈夫王某关系不和,多次与公婆及家人发生冲突,情绪特别容易失控。因与婆家关系不好,贾某感觉儿子的眼神像婆婆,心里对儿子更是充满怨气,经常拿儿子撒气。王某不在家时,她会不给儿子换纸尿裤、不给饭吃,还先后10余次掐过儿子脖子,直到其脸色发青才罢手。

  【点拨】

  多数情况下,孩子本身并不是矛盾根源和矛盾主体,但却成了家庭不良情绪的“宣泄口”。

  【原因分析】

  首先,发案主要集中在“问题家庭”,如离异家庭、单亲家庭、未婚同居家庭,还包括行为失当的家庭,如父母有不良嗜好等。这些家庭中,孩子父母往往感情不好、家庭关系紧张,矛盾长期积累积聚形成“火药桶”,易发生伤害未成年人事件。在非婚关系中,男女双方感情基础相对薄弱,缺少责任、担当,对待非婚生子女抚养等问题往往采取回避态度,少数父母甚至实施极端行为伤害子女。

  其次,孩子多处于“无辜受害”的地位。多数情况下,孩子本身并不是矛盾根源和矛盾主体,但却成了家庭不良情绪的“宣泄口”。而且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及寻求的能力,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旦遭受伤害,多处于被动受害和孤立无援的地位。

  此外,还有极个别的孩子家长通过伤害子女寻求心理平衡。在一些极端个案中,一些大人容易情绪失控,采取极端手段发泄不满,连带给孩子造成严重伤害。更有甚者,通过伤害孩子来达到惩罚对方的目的。

  【 指导】

  一、增强父母的家庭观念和家庭责任感。

  家庭矛盾的发生反映出部分人家庭观念、家庭责任感不强。孩子父母只有努力扮演好家庭中的角色,构建稳固的家庭关系,才能更好地为子女成长提供基础。对于婚姻失败或者即将失败的家庭,父母离异本身对孩子而言就是不幸的。父母在处理纠纷时,应当以孩子的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将对孩子的伤害降至最低。

  二、引入外部干预。

  对待“问题家庭”,比如父母容易情绪激动、打孩子,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父母感情不和,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和生活的,都应该从外部进行干预。

  一些国家对“问题家庭”的做法是,首先由政府相关部门聘请 对父母的状况进行评估,比如是否有条件继续抚养孩子、做孩子的监护人等。如果评估认为应该对父母进行干预, 会教给父母如何教育孩子、处理夫妻之间感情、如何纠正不良行为等的方法。经过干预之后父母状况变好了,孩子可以继续留在这个家庭。如果经过干预和支持,仍然解决不了父母的问题,则可以考虑将孩子带离这个家庭,由社会服务机构临时照管,或者由爱心家庭进行监护。

  2014年,民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相关机构和个人可以在必要时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同时规定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报告制度,当学校、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个人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侵害后,都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为了进一步拓宽案件的发现途径,强化相关部门和个人的报告责任意识和识别能力,应通过立法将强制报告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并规定知情不报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以确保该条款在实践中的落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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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河南 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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