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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河南事业单位公基:中外历史上著名的法典(一)

2018-01-23 15:31:32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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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佳教育 丁老师

  在中外历史上,许多国家都注重对法律的编纂,这些法律不仅对本国,也对世界造成了深远的影响,推进了世界法治进程。今天,京佳教育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中国古代历史上起过重要作用的法律典籍。希望可以各位考生顺利备考!

  1.《法经》

  《法经》是战国时期魏国的李悝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立法经验,编纂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

  统的成文的封建法律。《法经》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分别规定的是财产、人身、审判、追捕犯罪、狡诈及淫乱等其他罪名、总则。

  2.《泰始律》

  《泰始律》即《晋律》,是晋武帝司马炎在泰始三年(267年)完成并于次年颁布实施的,因其颁行于泰

  始年间,故又称《泰始律》。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解,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注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该律又名《张杜律》。

  《泰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其主要特点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即根据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来衡量刑罚的轻重。从篇章体例上,新增《法例》篇目,即《泰始律》在继续保留第一篇《刑名》的基础上,新增第二篇《法例》。

  3.《北齐律》

  北齐律是北齐著名法学家封述主持编纂的,共编定齐律12篇,949条,其在体例、篇章结构、律文内

  容等方面均有创新,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一部法律,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对于《开皇律》乃至《唐律疏议》都有直接的影响。其创新之处在于:确定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正式确立了“重罪十条”制度,这是后来“十恶”的起源;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沿袭北魏五刑确立封建五刑制的雏形,即死、流、刑罪、杖、鞭。

  4.《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命由长孙无忌、李绩等制定的《永徽律》和对《永徽律》

  通过问答形式进行的注解而形成的《律疏》的合称。该法典共分为十二篇,规定了五刑、十恶、八议。其中,五刑指的是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十恶指的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罪行,所以列于首篇《名例律》;八议指的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些人只要不是犯了十恶罪,其他罪行都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减轻或免于处罚。

  5.《宋刑统》

  《宋刑统》是宋太祖诏令颁行全国,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宋

  刑统》在编纂上,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6.《大明律》

  《大明律》是中国明朝法令条例,共30卷,由开国皇帝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详细

  制定而成。《大明律》适应形势的发展,变通了体例,调整了刑名,了明初人身地位的变化,注重了经济立法,在体例上表现了各部门法的相对独立性,并扩大了民法的范围,同时在“礼”与“法”的结合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大明律》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它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宝贵的借鉴。

  7.《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的制定始于顺治元年,经过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经乾隆皇帝重修,正式

  “刊布中外,永远遵行”,成为清朝的基本法典。《大清律例》以刑法为主,兼顾民事法律。《大清律例》于1910年《大清现行刑律》颁行时以予废止,但是该部法律真正意义上的废止却是香港在1972年废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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