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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典》中新增遗嘱种类概述

2020-09-22 14:32:25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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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民法典中继承编部分对以前的《继承法》进行了一些改动,鉴于今年考试中对民法典修改部分进行了考察,所以下面将介绍继承编中的改动内容。

  一、是对遗产范围的界定做了规定。过去主要采取列举式,这次采取概括式。列举式需要一项一项去定性什么样的财产是遗产,概括式就是所有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都是遗产,这样就容易判断究竟什么是遗产。

  二、是完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继承编草案把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也作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是在扩大法定继承人方面有进展。民法典继承编草案规定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应当继承的遗产: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四、是在遗嘱形式方面有很大变化。 对于打印遗嘱,认为是有效的遗嘱方式。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五、是当一个人立有数份遗嘱时,如果这些遗嘱内容相互冲突,最后以哪个遗嘱为准?原来继承法虽然也有规定,按照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又有特别的规定,即:公证遗嘱不能撤销,其他遗嘱只能用公证遗嘱来撤销来改变。会存在一个人原来立了公证遗嘱,在他死亡之前,突然要修改遗嘱,且公证遗嘱又来不及做,他就没办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分遗产。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把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彻底删除,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六、是在民法典首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过去继承法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没有很好地规定,仅仅是规定谁占有遗产,谁就是遗产管理人。这次用五个条文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包括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遗产管理人的、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以及遗产管理人没有尽职尽责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七、是民法典继承编规定转继承。过去现实生活中也有转继承,但因为继承法没有写入转继承,致使现实生活中的转继承没有法律依据,这次把转继承写入,这一问题就解决了。

  【试题演练】老唐有甲、乙、丙、丁四个儿子,下列情形下继承人仍享有继承权的是()。

  A、甲故意杀害老唐

  B、乙篡改遗嘱,欲分得更多遗产

  C、丙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D、丁不尽赡养义务,并经常虐待老唐,致其骨折

  【答案】B。解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本题中A和B选项符合第一款和第二款丧失继承权,D选项中虐待被继承人致其骨折属于第三款情形丧失继承权;B选项未说明造成严重影响,继续享有继承权。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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