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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分7编,1260条,也是我国“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第五编为婚姻家庭编,本编在公职类考试中考查频率较高,尤其是公共基础知识考试科目。那么老师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婚姻家庭编中收养条件和效力的相关考点。
一、收养人需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第1099条规定:“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1098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首先,一般情况下收养人需要同时具备5个条件,如果是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只需满足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以外的其它四个条件。特别注意一下新法修改的地方,以前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需满足无子女这一条件,而《民法典》对收养人的规定是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收养人的条件常常喜欢以单选题或者多选题的方式去考查。例如:选项A:29岁的赵某夫妇,无子女,可以收养。选项A说法错误,收养人需年满30周岁。
二、收养其他规定条件。根据《民法典》第1100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第1101条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第1102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对于这三条,分别对收养子女的人数、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收养的最低年龄作出了规定。之所以对无配偶者收养异性作出最低年龄限制,是为了防止出现侵害未成年的破坏伦理纲常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三个条件往往以案例题的方式,直接考查同学们对收养条件的掌握。
三、收养的效力。根据《民法典》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的血亲关系,适用父母与子女间的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同学们可以回顾一下,我们学过的法定继承,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养子女,和亲子女一样具有继承资格。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关于民法典中收养条件和效力的相关考点已经给大家介绍完毕,希望能给大家的备考提供的。
文章关键词: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典中收养条件和效力的考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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