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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知多少

2021-06-16 17:24:04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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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中法律知识的考察将越来越频繁,我们平时要广泛积累一些法律的常识,加强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对考试至关重要。这次给大家带来的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的相关考点是我们国家的选举制度。

  考点一: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和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首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政治权利而不是政治自由。其次,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主体是公民,那么出现“人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表述有误。

  考点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

  1.国籍条件: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那么没有中国国籍的人非我国公民,不享有选举权。华人和华裔不具有中国国籍没有选举权,但是华侨具有中国国籍选举权。

  2.年龄条件:必须年满18周岁。那么未满18周岁的公民没有选举权。

  3.政治权利条件:必须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那么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例如因分裂国家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张三,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就无法行使选举权。如果只是犯罪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还会有选举权,比如张三在服刑期间未剥夺政治权利还能进行选举。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需要注意精神病患者有选举权。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考点三:我国选举权的原则

  1.普遍性:凡是年满18周岁且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都有选举权。

  2.平等性: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4.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该原则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以上内容就是选举权相关考点的详细讲解,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后续还有更多精彩内容,让我们一起努力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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