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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著作权法》新修订,知识产权保护新台阶

2021-06-25 17:26:52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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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新修订,知识产权保护新台阶

  背景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问题一:关于作品,有哪些变化?

  答:作品定义和作品客体类型都有所修改。

  作品: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作品类型:将“类电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问题二: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如何进一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的?

  答:在多方面都体现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如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问题三:如果两人共同创作了一部作品,在行使著作权方面有分歧,是不是只要其中一方不同意,另一人就完全无法按自己的意愿行事?

  答:不是。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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