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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居住权

2021-08-15 19:14:55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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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考察内容各地都不一样,但是公共基础知识基本都会涉及,而且考查内容多而杂,分别有马原、毛概、人文、经济、法律、管理、公文等。下面就针对法律科目来展开论述,2021年新生效了很多法,其中《民法典》是最具代表性的一部,所以在今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可能就会涉及《民法典》相关内容,以新增的“居住权”为例。

  首先《民法典》考查方式是以案例和知识点考察相结合,案例考察居多,所以“居住权”的考察方式也不例外,但是要做对题目还需从相关基础理论出发。“居住权”是权利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从概念中得出两个考点:第一:“居住权”是他物权;第二:虽然是用益物权,但没有收益的权利,那就意味着“居住权”的住宅原则是不得用作出租去获得收益的,但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表明,对于能否出租,有约定按约定。

  其次设立“居住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人有房住,所以设立方式有两种:分别是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或者采用遗嘱形式设立居住权。举例说明,例一:现有一老人,辛苦大半辈子手里只有一套房产,但没有日常收入来源,此时老人就可以把房产卖给银行,但是跟银行书面签订居住权合同,约定在老人在期限内可以继续居住在此房子中,银行只需每月给付相关的养老费用,直至合同到期,银行收回房产,如此既可以保障老人每月生活支出,又可以让老人安心居住。例二:现有一老人独自一人生活,晚年遇见心仪对象,但是害怕自己命不久矣,之后心仪对象居无定所,所以想把自己的房产留给心仪对象,但无奈房产是子女出钱购买,理应有子女继承,如此老人就可以以遗嘱的形式设立居住权,确保自己去世后心仪对象可以继续居住在此房屋中,等其死亡后,再由子女继承房产。从以上案例中又可以得出考点,“居住权”的设立一般是无偿的,但是如果有约定也按照约定。

  再者,因为“居住权”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居住,所以“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且“居住权”涉及到房产的问题,所以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最后是“居住权”的消灭,因为设立有两种方式:签订合同和遗嘱形式,所消灭也是两种方式:“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但是“居住权”一旦消灭,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就是关于《民法典》中“居住权”的剖析,当然考试题目还是多种多样的,所以除了理解最基本的知识点之外还得对其灵活运用,做到举一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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