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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2021-12-16 17:39:21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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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满足特定群体的居住需求,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用益物权里,增加了一个居住权。很多同学对居住权有很多疑问:什么是居住权?居住权是不是和租房子一样?怎么设立居住权?居住权有时间限制吗?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一起走进居住权,了解居住权。

  一、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若房屋上设立了居住权,其实是将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即使居住权人无房屋所有权也可以合法居住。

  二、居住权的设立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居住权的限制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居住权的消灭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五、居住权和承租权的不同之处

  第一、两者权利性质不同。居住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租赁权属于债权。

  第二、两者生效条件不同。居住权需要登记。租赁权是否登记不影响其效力,除非有特殊约定。

  第三、两者取得条件不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权则是以承租人支付租金或其他代价为条件。

  第四、两者权利期限不同。居住权的设定期限没有限制,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文章关键词: 事业单位 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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