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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覃某乘坐一辆客车返乡。当客车行驶至某高速出口时,覃某即要求司机停车在此处下车,驾驶员邓某告知此处下车很危险,告知覃某在下一出口下车,覃某某为发泄心中不满,多次抢夺邓某手中的方向盘。车上乘客见状上前阻拦,覃某不顾他人劝阻,致使客车在高速路上产生剧烈摆动和明显偏移,危及公共安全。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覃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事业单位中如何考查,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关于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认定】 《刑法》第133条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答题技巧】 从法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提炼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方便同学们日后做题找到判断的标准:
一、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或驾驶人员。
二、危害行为
1.乘客:乘客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
2.驾驶人员: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
三、程度:要求行为人的行为达到足以危及公共安全。需造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驶,车辆失控,随时可能发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车辆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转化】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行为若切实危害到公共安全可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比之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危害性更大,同学们做题时要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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