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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一直是法律部分的考试重点和难点,所以在备考中要注重刑法部分的学习,今天小编带着大家学习一下刑法分则部分,看一看非法拘禁罪的主要考点。
一、罪名概念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包括潜在的有意志活动能力的人在内,如幼儿、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但不应包括完全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如婴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二)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本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过失不构成本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
三、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特殊规定
非法拘禁中被拘禁人死亡的:
①未超出必要限度而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定本罪,从重处罚。
②超出必要限度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
为索取债务(合法与非法)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不定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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