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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机构有那些?
答: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班或者组),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工读学校等。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上述单位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2.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谁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答: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3.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在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办理程序上是如何规定的?
答:(1)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3)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4.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语言是如何规定的?
答:使用普通话。
5.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民族自治地方义务教育法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答:(1)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义务教育。
(2)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决定。
(3)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的学校,应当在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开设汉语文课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开设。
6.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如何处理?
答: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7.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如何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答: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8.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学生人身权和人格权的是如何保护的?
答:(1)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
(2)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不得歧视。
9.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有什么要求?
答:(1)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2)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寄宿制小学设置可适当集中。
(3)普通初级中学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应当根据人口分布状况和地理条件相对集中。
(4)盲童学校(班)的设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哑学校(班)和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10.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标志是什么?
答: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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