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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4-09-04 16:11:06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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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面修订后的宪法,也就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通过后,为与中国社会发生的变革相适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先后四次对宪法的部分内容和条款作了修改,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1)1988年4月12日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第二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2)1993年3月29日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三至第十一条宪法修正案,其中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3)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二至第十七条宪法修正案,邓小平理论正式写入宪法序言作为指导思想,明确提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总纲”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4)2004 年3月14日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八至第三十一条宪法修正案,序言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指导思想,确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提法,提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现行宪法除序言外共四章138个条文。

文章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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