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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的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一、检察官职业道德
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员在行使检察权、履行检察职能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有机组成部分。
检察官职业道德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关于职业道德的规定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中。考点主要集中在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和检察官职业责任的形式这两方面。其中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的考查几率仅次于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今年尤其应该重视的是新颁布的《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此部分出题的可能性很大。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仅作了几项原则性的规定,即忠诚、公正、清廉、严明。
忠诚要求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公正即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清廉即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监督;严明即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重点法条解读:
第 8 条、第 9 条关于检察官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解就可以)。
第 11 条:两类不得担任检察员的人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联系《法官法》第 10 条。
第 19 、 20 条:非常重要,参阅第二部分的解读。
二、检察官职业责任
检察官职业责任指检察官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当承担的责任。《检察官法》第 36 条把检察官职业责任分为刑事责任和纪律责任两类。
重点法条解读:
《检察官法》第 35 条、第 36 条
第 35 条规定了 13 种禁止行为,第 36 条规定了检察官违反第 35 条的行为应给予的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注意联系《法官法》第 32 条、第 33 条的规定。第 37 条规定了纪律处分的形式与《法官法》第 34 条相同。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 8 条、第 9 条分别规定了从轻或减轻处分和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法定情节。
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有:(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2)主动检举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4)主动退还违纪违法所得的(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6)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从重和加重处分的有:(1) 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2)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3)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4)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5)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6)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 14 条关于纪律处分的影响期限分别为:
(1) 警告: 6 个月; (2) 记过: 12 个月; (3)记大过: 18 个月;(4)降级、撤职: 24 个月。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 19 、 20 条。检察人员受到刑事处罚的,依法还应受纪律处分。
(1)凡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给予开除处分。
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行的,视情节可以不给予开除处分,但应当给予撤职处分。
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被劳动教养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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