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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法院考试:法律知识专题三

2012-04-24 17:12:10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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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案例分析题(认真阅读案例,并根据案例回答提出的问题。本部分共2 题,每题10 分,共20 分。)

  1 .现有8 家股东拟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已具备以下条件:

  (1)该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以商品批发为主,准备了人民币35 万元作为注册资本;

  (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公司的名称待定,但已建立了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问:该拟成立的公司是否已具备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2 .刘某是个体工商户。10 月30 日,县工商局突然以刘某进行投机倒把活动为由吊销了刘某的营业执照,并在当日给刘某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日期是10 月10 日。11 月4 日,刘某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请问:市工商局的做法正确吗?

  五、论述题(每小题10 分,共20 分。)

  1 .试述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

  2 .简述民事责任的方式。

  四、案例分析题解析

  1 .答:《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 个以上50 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 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 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 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 .答:市工商局的做法是错误的。公民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公民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虽然是10 月10 日作出的,但送达刘某在10 月30 日,也就是10 月30 日刘某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那么刘某在11 月4 日提出复议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市工商局不应以超过提请复议期为由不受理。

  五、论述题解析

  1 .答案要点:我国《刑法》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共同犯罪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并且各自负有不同的刑事责任。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3 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答案要点: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还可采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产和非法所得等手段,并可依法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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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2012年 法律 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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