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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考试:法理知识之权利的类型

2021-06-30 16:45:24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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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知识一直是四川教师招聘考试的重要考点,其中,权利的类型是常考知识点,主要是以单选和判断来进行考查,但这几种权利类型又容易混淆。在此,我们对其进行梳理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公民权利进行不同的分类:

  (1)依据公民所参与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可以划分为属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一般民事权利。前者如各项政治和社会的自由权利、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后者如财产权等。

  (2)依据承担义务人的范围,可以分为权和相对权。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围的确定的人,而是一切人,如物权、人身权等。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是的个人或某一集体,如债权、损害赔偿权等。

  区别:

  权(对世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一对多)

  相对权(对人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也特定(一对一)

  举例:

  小明拥有某房屋所有权,所有人不得损害小明的房屋。——权

  小红借了小明100元钱,小明有权让小红归还。——相对权

  (3)依据权利发生的因果联系,可以划分为原权和派生权,派生权或称救济权。原权指基于法律规范之确认,不待他人侵害而已存在的权利,又称第一权利,如所有权等;派生权指由于他人侵害原权利而发生的法律权利,也称第二权利,如因侵害物权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关系:

  原权(第一权利)——受侵害——派生权(第二权利)

  举例:

  教育教学权(原权、第一权利)——受侵害——申诉权(派生权、第二权利)

  (4)依据权利间固有的相互关系,可以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指不依附其他权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如对财物的所有权;从权利指以主权利之存在为前提的权利,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从属于主权利的存在,如抵押权等。

  区别:

  主权:可以独立存在

  从权:不可以独立存在(主权消失,从权也消失)

  举例:

  张三向李四借款五十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张三无力偿还就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李四。这个时候,李四即享有对张三的五十万元债权又同时享有房子的抵押权。

  债权(主权)——抵押权(从权)

  记忆小窍门:

  原权与派生权:我受侵害你前来

  主权与从权:我存在所以你存在

  以上是对几种权利类型知识点的整理,希望能对各位考生的备考能够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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