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400 071 1689

2017河南事业单位合同法高频考点之:要约与承诺(6.30)

2017-06-30 14:42:28     来源:京佳教育

关注京佳微信公众号: jingjiav   关注河南公务员考试微信公众号: henanjingjia

  • 咨询电话: 0371-60998699/60198699 400-071-1689

  • 地址: 河南省科技馆内京佳教育2号楼(花园路与丰产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

  要约与承诺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常考考点,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这个知识点。

  一、要约

  (一)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内容规定

  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

  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四)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五)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六)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七)要约的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

  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一)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内容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

  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三)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四)到达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五)承诺期限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

  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六)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七)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巩固练习

  1.  对于非受要约人责任原因延误的承诺,该承诺(    )。

  A. 有效 B. 无效

  C. 要约人未表示不接受有效 D. 要约人虽表示接受也无效

  1.  C    《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对于这种情况,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否则承诺有效。”故选C。

  2.  下列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 要约可以撤回 B. 要约可以撤销 C. 承诺可以撤回 D. 承诺可以撤销

  2.  D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故ABC表述正确。综上,故选D。
上一篇:2017河南事业单位公文之:通告(6.30)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