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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考事业单位招考必备考点——犯罪过失

2015-03-31 07:56:13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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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佳老师 孟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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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河南兰考县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招聘70人,招聘对象为2013年-2015年毕业的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普通高校二本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事业单位招考中,法律知识并不难,而它作为事业单位的必考知识点,需要广大考生在平常的学习中加以积累。京佳小编为大家整理必备考点中的犯罪过失以及一些试题加强记忆,希望广大考生能够考上自己理想的岗位。

  一、概念

  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根据这条规定,所谓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过失的分类

  (一)有认识的过失与无认识的过失

  以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为标准可将犯罪过失分为有认识的过失与无认识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构成要件的事实认识其可能发生,但他基于其他事由,确信其不发生,违反了避免结果发生的义务导致了该结果的发生。无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违反了注意义务,对构成犯罪的事实应该认识而全然没有认识,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在我国刑法上,通常将有认识的过失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将无认识的过失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普通过失和业务过失

  根据违反的注意义务种类的不同,可将过失分为普通过失和业务过失。普通过失,是指日常生活、社会交往中,违反基于日常生活、交往需要所要求的注意义务,造成危害事实的心理态度。业务过失,是指行为人在业务活动过程中,违反基于业务活动需要所要求的注意义务,造成危害事实的心理态度。

  (三)轻过失和重过失

  以行为人对注意义务的懈怠程度,可以将过失分为轻过失和重过失。一般认为,重过失指行为人明显违反注意义务的过失,行为人只要稍加注意就能预见结果,并容易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反之,则为轻过失。

  (四)直接过失和监督过失

  直接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监督过失,是指居于组织、领导或者管理地位者,由于监督管理不力而对被监督者的不当行为负过失犯罪的责任。

  三、犯罪过失的认定

  (一)负有注意义务

  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行为发生构成要件结果的可能性应有认识和避免的一种责任。也就是说,在作为时,这种责任是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预见和避免责任;在不作为时,则是对自己不履行作为义务而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的预见和避免责任。

  (二)具有注意能力

  所谓注意能力,是指对于应当注意事项主观上注意的可能性。行为人虽有注意义务,但如果没有注意能力,同样谈不上过失责任。

  (三)没有履行注意义务

  没有履行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对实施行为的危害社会的性质、引起的结果完全没有意识到或者没有履行注意结果回避义务。

  四、典型例题解析

  1. 李某为灌溉麦田,用潜水泵从麦田南侧的沙河引水。为避免大堤上过往车辆和行人碾压电线,李某将电线分别挂在大堤两侧距地面约2米高的树上。一日晚,由于风吹树摆,电线从树上逐渐下垂。恰逢村民张某驾驶无灯光的农用机动三轮车中速经过此地,行驶中张某被垂下的电线挂住脖子,导致翻车事故,张某当场死亡。李某的主观心理态度是( )。

  A. 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属意外事件 B. 间接故意

  C. 疏忽大意的过失 D. 过于自信的过失

  1. C 本题考查犯罪过失。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构成要件的事实认识其可能发生,但他基于其他事由,确信其不发生,违反了避免结果发生的义务导致了该结果的发生。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违反了注意义务,对构成犯罪的事实应该认识而全然没有认识,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本题中,李某将电线挂在行人通行的大堤两侧距地面约2米高的树上,他应该能够预见电线可能被风刮下或者下垂的可能性,影响行人通行,尤其是在晚上,光线不好的情况下,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但是,李某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综上,故选C。

  2.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 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 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 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2. C 本题考查犯罪过失。在本案中,客观上行为人朱某在其妻李某的食物中投放毒药(属于杀人的实行行为),主观上朱某明知这一行为有导致李某死亡的可能性,但仍然实施该行为,正是为了积极追求、希望李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朱某对其妻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但是朱某并不希望其子也发生死亡的结果,对其子是“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朱某认为可以避免其子死亡的结果,并不是放任其子死亡。但,最后其子与其妻分食食物中毒死亡。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并不是间接故意,而是存在过失。综上,故选C。

  3. 关于过失犯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只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过失犯

  B. 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成立过失犯

  C.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法律”不限于刑事法律

  D. 过失犯的刑事责任一般轻于与之对应的故意犯的刑事责任

  3. C 本题考查过失犯罪。《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因此,过失犯罪必须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成立犯罪的条件,否则,仅有过失而没有危害结果的,不成立犯罪。故A的表述正确。过失犯对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的,也不是放任的,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故B的表述错误。《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因刑事责任只有在刑法中才有规定,因此,这里的“法律”仅限于“刑事法律”,而不是泛指任何法律。故C的表述错误。过失犯罪是因行为人的过失导致的,犯罪结果的发生并不是行为人希望的结果,这与故意犯罪中行为人积极追求或放任不同。根据刑法的主客观一致原则,法律对过失犯的处罚一般比与之对应的故意犯刑事责任较轻。故D的表述正确。综上,故选C。

  以上就是对犯罪过失的介绍,希望广大考生能够准确把握这一知识点,以便在考场上迅速找对准确答案,考上理想的岗位,京佳祝您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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