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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不当得利的构成

2021-03-19 16:15:42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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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颁布后,对于以往的一些内容做了相应的修改,相比于以往的《民法》、《民法总则》更加成熟,更能适应当今时代,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里程碑。民法典当中对于婚姻、继承、无因管理等进行了变动,新增了如居住权等一些内容;而对于不当得利的知识点也有了相应的变化,对于甘肃事业单位考试而言,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是往年的常考点,因此对于不当得利进行具体的阐述。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由此可知,构成不当得利要有四个构成要件:

  1.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

  2.他人受到损失;

  3.自己获得利益;

  4.他人受到损失和自己获得利益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小明去超市购物,在结账时递出了300元,应结账款为250元,超市收银员由于疏忽给予小明70元。这个案例中小明对于多给的20元就构成了不当得利,因为小明并没合法的依据获得多出的20元,而且超市受到了损失,小明自身获得了利益,并且两者间具备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小明构成了关于这20元的不当得利。

  当不当得利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回不当得利,受益人具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根据获得不当得利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可以将不当得利分为善意不当得利和恶意不当得利,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不一样的。《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善意得利是指得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由此取得的利益存在的,返还权利人,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恶意得利是指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赔偿损失。”

  案例:大丑和二丑为亲兄弟,两人共同购买了同一款手机,一日大丑去二丑家时将手机落到二丑家,二丑误认为是自己的手机将其变卖100元补足自己买新手机的价款,大丑发现手机落到二丑家并被卖掉以后,要求二丑赔偿1800元的手机价款,问大丑的诉求有没有法律依据?这个问题中大丑的诉求是得不到支持的,由于二丑事先不知是大王的手机,误认为属于自身所有,不知道取得手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的利益不存在时,不承担返还利益的义务,若二丑将卖掉手机的100元存在时,便有将这100元的利益返还大丑的义务。

  法律在不断地更新,考试也在与时俱进;不当得利在考试中大概率以案例的方式进行考察,因此要求各位考生多理解此知识点。望这篇文章对大家的备考有所,愿大家都能考取自己心仪的岗位,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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