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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河南农村信用社考试资料:金融常用知识(三)
农村金融体系及职能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农村、农民是农村金融服务的对象,也是农村金融事业发展的基础。农村金融作为我国金融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以下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组成: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农业方面的政策性银行,于1994年11月18日正式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其主要资金来源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同时该银行也发行少量的政策性金融债券。其主要业务范围是:(1)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部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2)办理粮棉油等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油调销、批发贷款;(3)办理扶贫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基本建设和技术贷款;(4)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户并代理拨付;(5)发行金融债券;(6)境外筹资;(7)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不办理农民和农民兴办企业的信贷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设在北京,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分行,地、市设二级分行,县一级设支行。
2.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商业银行。其前身是1949年在接收国民党的中国农民银行和中央合作金库的基础上成立的农业合作银行,不久并入中国人民银行;1951年恢复农业合作银行,1952年又并人中国人民银行;1955年3月成立中国农业银行,1957年4月撤销;1963年10月重建中国农业银行,1965年11月又撤销;1979年2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重新恢复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编制和执行农村信贷计划,筹集农村资金,统一调度和管理农村信贷资金,对农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实行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以及做好农村货币流通的调查工作。中国农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包括:(1)办理农村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存款,农村合作组织和集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储蓄存款;(2)办理农村国有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和乡镇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以及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的各项贷款;(3)办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和贷款;(4)办理转账结算、现金结算、票据贴现和信用卡业务;(5)办理信托、委托、代理、租赁、抵押、房地产开发、咨询等业务;(6)办理外汇存贷款、出口信贷、外汇汇款、进出口贸易结算、非贸易结算、代理外币及外币票据兑换、外币票据贴现、代客户办理即期与远期外汇买卖、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境外外汇借款、境内外发行、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外汇担保和见证、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等业务;(7)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债券和股票及其证券交易业务;(8)办理资金拆借业务;(9)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有关财政性存款和金银收购业务;(10)办理国家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委托的业务。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设在北京,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分行,地、市设二级分行,县一级设支行,县以下设营业所、分理处、储蓄所。
3.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入股组成,由人股人民主管理,主要为人股人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是由辖区内农村信用社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人股农村信用社服务的信用社联合社组织,信用社联合社对农村信用社实行管理、监督和协调。
我国第一家农村信用社是1923年由“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在河北香河组建的。在革命根据地,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一形式被积极运用,以解决农村的高利贷和农民生产资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中国农业银行的指导和扶助下,1955年全国已组建农村信用社15.5万个,几乎遍及每一个乡。1959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农村信用社曾一度被交给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管理,也曾作为中国农业银行的基层结构,走上官办的道路。1996年底,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全国5万多个农村信用社和2 400多个县农村信用联社与中国农业银行顺利脱钩,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督分别由县农村信用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自2003年8月以来,农村信用社改革进入全面实施的新阶段,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督,省级政府依法管理,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原则,各省成立了省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省政府授权行使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构建了新的管理体制。
农村信用社主要业务范围是:(1)办理农户、个体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款、贷款;(2)代理银行委托业务及办理批准的其他业务;(3)办理转账结算、现金结算、票据贴现和信用卡业务;(4)办理代付、代收及保险等中间业务。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信用社在及时发放农业贷款的前提下,将逐步扩大对乡镇工商企业的贷款,增办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新业务,进一步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4.农村保险。农村保险是我国保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农村保险机构,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等已将业务范围逐步扩展到农村,并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了代理保险业务协议,部分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也和保险公司签订了代理保险业务协议,全面开展了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人身保险等业务。为了给我国的农业风险撑起“保险伞”,《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在总结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农村保险合作社,并组建国家农业保险公司和地方农业保险公司,为农村保险合作社办理分保和再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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