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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河南农信社考试资料:金融常用知识(二)

2010-07-27 18:19:12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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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河南农信社考试资料:金融常用知识(二)

金融机构的具体职能: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享有货币发行的垄断权,是发行人民币的银行,经理国库。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1)强化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保证货币币值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公开市场业务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以调节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与这一职责相适应,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任务包括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管理存款准备金、利率业务,对商业银行再贷款和再贴现以及开展公开市场业务。(2)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即组织或协调组织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3)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4)代理国库和其他金融业务。包括代理国库收支,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5)承担组织协调全国反洗钱工作,履行对反洗钱的资金实施监测,承担信贷征信业的管理工作,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6)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协调发展问题,评估金融系统风险,研究实施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的政策措施。(7)代表我国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我国于1980年恢复了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席位,1985年正式加入了“非行集团”(非洲开发银行和非洲开发基金)以及非洲开发银行,1996年加入了国际清算银行。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和“非行集团”都派有常驻代表。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在海外设立了东京代表处、欧洲代表处和美洲代表处。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在北京,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分行,地、市级设二级分行,县一级设支行。


2.中国金融业的监督管理机构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银监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银监会的主要职责: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意见和建议;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银监会监管工作所遵循的主要原则:必须坚持法人监管,重视对每个金融机构总体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必须坚持以风险为主的监管内容,努力金融监管的水平,改进监管的方法和手段;必须注意促进金融机制风险内控机制形成和内控效果的不断:必须按照国际准则和要求,逐步监管的透明度。

银监会监管工作的目的: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银监会监管工作的标准:良好的监管要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要努力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对各类监管设限要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要实施严格、明确的负责制;要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于1992年10月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督管理体系开始形成。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是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1998年9月,国务院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和明确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能。

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强化对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其他机构的监管,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等等,都属于证监会的职责。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和拟定保险业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依法审批相关机构、审查从业人员资格;制定主要保险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依法监管有关机构和业务等。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经国务院授权管理外汇的职能机构,成立于1979年3月,直属于国务院,由中国人民银行直接领导。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能是:(1)制定外汇管理法令,对违反法令的案件进行查处;(2)编制外汇收支计划与国际收支平衡表;(3)人民币对外汇的汇价管理;(4)落实外汇留成办法,统一调度外汇资金;(5)对境外投资的外汇进行管理,审批中外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范围;(6)对在华机构、人员、国内居民、侨民的外汇进行管理。

4.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直属国务院领导,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国家开发银行经营的主要职能是:(1)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基金和贴息资金;(2)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的建设债券;(3)办理有关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经国家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筹借国际商业贷款等;(4)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政策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5)办理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咨询和担保等业务,为重点建设项目物色国内合资伙伴,提供投资机会和投资信息;(6)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5.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直属国务院领导,实行自主经营、保本经营和企业化管理。在业务上接受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中国进出口银行经营的主要职能是:(1)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进出口信贷(卖方信贷、买方信贷);(2)与机电产品出口信贷有关的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出口信贷,以及中国政府对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的转贷;(3)国际银行间的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行贷款;(4)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担保、进出口保险和保理业务;(5)在境内发行金融债券和在境外发行有价证券(不含股票);(6)经批准的外汇经营业务;(7)参加国际进出口银行组织及政策性金融保险组织;(8)进出口业务咨询和项目评审,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提供服务;(9)经国家批准和委托办理其他业务。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业务由中国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代理。

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下一节“农村金融体系及职能”中具体介绍)

7.国有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是由国家专业银行演变而来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这四家银行是1979年以后恢复、分设的。原有的分工是:中国农业银行主要开办农村信贷业务;中国工商银行主要承担城市工商信贷业务;中国银行主要经营外汇业务;中国建设银行主要承担城市中长期投资信贷业务。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几家银行的传统分工也开始逐步打破。国有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主体。近几年来,这几家银行营运机制有所改善,内部管理得到加强。除中国农业银行外,国有商业银行业务逐步向大城市集中,主要服务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大型建设项目。国有商业银行的主要职能是:(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1)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2)提供保管箱服务;(13)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新业务。

8.股份制商业银行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陆续组建和成立了一批股份制商业银行。1987年4月,创建于1908年的交通银行得以重组,成为国内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随后,又成立了深圳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

这些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本结构不尽相同,像在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资本金中,财政人股占相当比例;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主要吸收企业法人人股;也有个别银行如深圳发展银行属上市公司,有一些个人股份。从总体上看,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本以企业法人和财政入股为主。

9.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是城市合作金融组织,是由个体工商户和城市集体企业人股组建,人股者民主管理,主要为人股人提供金融服务,具有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城市信用合作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是由城市信用合作社出资组成的金融机构,是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联社对当地城市信用合作社进行归口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城市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1)办理城市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实行承包租赁的小型国有企业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2)办理城市个人储蓄存款业务;(3)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业务;(4)代办保险业务及其他代收代付业务等。

10.财务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不是商业银行,它的业务空间限制在本集团内,不得从企业集团之外吸收存款,也不得对非集团单位和个人发放贷款,根据有关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以下业务:(1)吸收集团成员的本外币存款;(2)对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购买提供买方信贷;(3)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的债券;(4)对集团成员单位发放本外币贷款;(5)对集团成员单位办理委托贷款业务;(6)办理同业拆借业务;(7)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贴现、票据承兑;(8)买卖和代理成员单位买卖债券、外汇;(9)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投资业务;(10)办理成员单位产品的融资租赁业务;(11)办理成员单位间的内部转账结算;(12)承销及代理发行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13)为成员单位办理担保、信用签证、资信调查、经济咨询业务等。财务公司不得在境内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不得投资于非自用的不动产、股权、实业和非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在境外从事外汇及有价证券交易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审批。

11.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又称证券商,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推销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代理买卖和自营买卖已上市流通的各类有价证券,参与企业收购、兼并,充当企业财务顾问等是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12.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一种新的经济活动方式,具有融资、投资、促销和管理的功能。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的业务有:(1)用于生产、科研、办公、交通运输等动产、不动产的租赁、转租赁、回租租赁业务;  (2)上述租赁业务所涉及出租物的购买业务;(3)出租物残值和抵偿租金产品的处理业务;(4)闲置设备购买转租赁业务;(5)向金融机构借款及其他融资业务;(6)经批准发行债券;(7)通用设备的经营性租赁业务;(8)租赁项下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9)人民币担保业务;(10)经济咨询及代理业务等。另外还包括一些外汇业务:(1)境内信托的存款、放款;(2)国际融资性租赁和转租赁;(3)融资租赁项目下的外汇贷款;(4)征信调查、咨询服务;(5)发行和代理发行有价证券;(6)自有外汇资金进行的外汇投资;(7)外汇信托投资等。

13.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以投资者的身份、利用信托资金对参加经济合资联营的企业进行直接投资,并参与经营成果的分配。信托投资是信托业的传统业务,不少国家的信托投资机构把信托投资作为信托资金运用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信托投资业务正在逐步扩大。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的业务有:(1)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2)代理资产保管;(3)金融租赁;(4)经济咨询;(5)证券发行及投资等。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吸收下列一年期(含一年)以上的信托存款:(1)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2)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3)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4)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5)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6)六个月以上、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存款。

14.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2002年3月在上海浦东正式成立。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职能有:(1)建立和运营全国统一跨行业信息交换网络;(2)制定统一的业务范围和技术标准,保障银行卡跨行业通用以及业务的联合发展;(3)提供各银行共享银行卡基础设施,提供先进的电子支付技术和相关的专业化服务;(4)改善我国银行卡用卡环境,推动我国银行卡产业的发展。

15.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

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是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邮电部原来的邮政储金汇业局改组而成的邮政金融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其行政上接受邮电部的领导,业务上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管。它以个人为服务对象,以经办储蓄和个人汇兑等负债、结算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它不能办理与银行机构相同的如发放贷款类别资产业务。

16.外资银行和涉外金融机构

外资银行和涉外金融机构是指总行设在国外而在我国境内开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及按照我国法律在国内设立总行的外国银行。目前,外资银行和涉外金融机构在我国已有相当数量和规模。外资银行和涉外金融机构主要业务包括:(1)承办进口方面的信用证,办理押汇、托收、保险,提供外汇贷款、汇款服务,引介咨询、租赁、票据贴现、外汇信托投资、代办信托投资、代办外币和外汇票据兑换,办理国际结算、外汇担保、保管业务等;(2)代理国内一些银行的人民币储蓄业务;(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也可以办理人民币储蓄业务。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大批的外国银行将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

(二)银行的职能

银行是经营存款、放款、汇兑、储蓄等业务,充当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的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信用的特殊企业,是人们通常存钱、取钱、贷钱、还钱的地方。(1)充当信用中介。这是银行最基本、最本质的职能。银行通过吸收存款,动员和集中社会上一切闲置的货币资金,然后以贷款方式分配给需要资金的企业和个人,从而成为货币资金贷出者与借入者之间的中介人,成为调剂货币资金余缺的中介机构。(2)充当中介支付。银行通过为客户开立账户,充当客户间货币结算与货币收付的中间人。通过银行办理现金收付和转账结算,可加速资金周转,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的顺利进行。(3)变积蓄和收入为资本。银行通过负债业务可以将用做消费的积蓄和收入由零星变为巨额、由闲置变为有用、由短期变为长期,然后再通过资产业务把汇集起来的货币资金提供给生产经营者使用。使收入变为资本,有利于扩大社会资本总额,加速社会生产和流通的发展。(4)创造信用工具。银行创造信用工具,一方面表现为银行创造了银行券、支票、信用卡等代替现实货币流通的工具,即节约了流通费用;另一方面表现为银行在组织支票转账基础上对存款货币的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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