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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考申论热点:打击“网络谣言”

2014-10-21 18:03:00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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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链接】

  某媒体网站发布报道称,“WHO2014年城市户外空气污染数据库排名显示,印度首都新德里的PM2.5年平均数值最高为153,印度另一城市巴特那的数值紧随其后为149……20个城市中,没有一个中国城市”。并且,“PM2.5数值最高的20个城市印度占了一半,其余分别来自巴基斯坦和伊朗等国”。报道还透露,“在数据库中,排名最高的中国城市为兰州,名列第36位,其年均PM2.5浓度为71”。而位于日内瓦的世卫组织联络官员回复称,该组织并没有发布过所谓的世界城市空气质量排名。

  【问题概述】

  自媒体时代,人人都可以是信息的发布者。近几年来,谣言在网络上的传播成为一大社会景观,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谣言的传播也成为了引发社会振荡、危害公共安全的因素。近年来的网络谣言也呈现出性、隐蔽性、知识性、炒作性、宣泄性等新特点。

  谣言是指没有相应事实基础,却被捏造出来并通过手段推动传播的言论。网络谣言的产生和发展比起一般谣言来,又有一些特别之处。网络谣言由于网络传播迅捷、广泛的特点,因而从形成期到高潮期的时间大大缩短。往往在一夜之间,甚至几小时之内,就可以形成声势浩大、跨越国界的谣言。

  【原因分析】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近年来网络谣言不断滋生蔓延。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信息公开机制不健全。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社会现象未能及时消除,甚至长时间存在。在此情况下,一旦谣言出现,相当部分人宁信其有,不信其无,甚至还传谣。并且网谣与热点事件紧密结合,社会关注度非常高,在民众恐慌压力下传播速度更快。

  2.有少数对社会不满的个体,利用了公众的猎奇、从众心理。谣言在传播过程中常常挟带了传递者个人的情绪、愿望、褒贬等情绪,很多网民自觉或不自觉地传递谣言,做了谣言的“搬运工”,衍生出更多谣言,从而引发群体性恐慌。

  3.网络的虚拟性和进入的匿名性,使得网络空间成为冒险家的乐园。这种开放性为网络社会谣言的滋生、传播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每一个网络行动者都是这一虚拟空间的“国王”,他可以随心所欲地行使自己的权力,造成惊天动地的巨大响声,以便炒作自己、推销自己。

  4.“大V”转帖,推波助澜。在谣言的传播过程中,少数所谓的网络意见领袖,微博大V们的作用也不容小视,在程度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大V们粉丝众多,由于有了此前个人信誉、价值取向的判断,他们转发的内容更容易让普通网民相信,从最早的将信将疑逐渐转变为深信不疑。

  5.网络法规跟不上网络发展的速度,缺乏行之有效的网络监管办法。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上,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网民的表达自由,对网络谣言的打击一般仅局限于行政处罚,但立法的善意不能为违法犯罪者所利用。由于目前造谣、传谣的违法成本过低,并且大量网络造谣行为在事后没有能够进入到司法程序中进行查处和制裁,无法对网络造谣、传谣者形成有力的威慑。

  【影响分析】

  网络谣言具有很大的迷惑性,除了引发社会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激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还有可能对特定群体或者特定行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并不断触碰社会稳定的底线,即使辟谣之后仍然难以解除危害。

  网络谣言的泛滥可能给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造成危害:一方面,网络谣言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具有较大妨害;另一方面,网络谣言的泛滥还可能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利影响,例如人为牟取利益,利用网络散布虚假股票信息,既会给投资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此外,网络谣言的泛滥还可能直接损害民事主体自身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与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网络谣言相比,此类谣言受害者的范围虽然较小,但造成伤害之程度却往往较深,特别是当谣言内容由于传播数量的累积获得“公信力”时,面对铺天盖地的舆论压力,任何个体都将陷入“百口莫辩”的境地。

  【重要论述】

  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宣告成立。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 亲自担任组长,李克强、刘云山任副组长,再次体现了中国最高层全面深化改革、加强顶层设计的意志,显示出在保障网络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推动信息化发展的决心。

   指出,做好网上舆论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创新改进网上宣传,运用网络传播规律,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好网上舆论引导的时、度、效,使网络空间清朗起来。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解决措施】

  一是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民事权利保护体系。从法制建设角度来说,铲除网络谣言首先要界定网络谣言的概念、由谁来认定;其次要健全法律,使得互联网信息相关的法律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规定相衔接,完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遏制网络谣言的滋生与传播。当公民个人或者组织受到谣言的伤害时,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而如果造谣诽谤,网络谣言的始作俑者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或者接受治安管理处罚。

  二是除了法制建设外,政府的信息公开也是其必要举措。治理网络谣言,最有效的办法是让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真正有效地运转起来,让信息公开的速度大于谣言传播的速度,让谣言消失在“阳光信息”下,形成政府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防范网络谣言的制度壁垒。

  三是网站与媒体应该自觉承担铲除网络谣言的责任与义务。为了治理网络谣言,洁净网络空间,网站和媒体不能回避公共使命,应当积极担当责任,成为良好网络环境的守护者。这需要加强对各类信息的甄别和监测,尽最大努力对违法信息进行审核,对虚假信息有效过滤,对网络谣言及时删除。而且在谣言出现的情况下,必须积极发布辟谣消息,遏制谣言的放大和传播。

  四是新闻行业要争做整治谣言的表率。每一位新闻从业人员都要牢记做到:不仅新闻来源要真实、可靠,来源所反映的事实也必须真实,绝不能道听途说去助长谣言的蔓延;要注重“走转改”活动的长期化、经常化、制度化,推动更多新闻从业人员深入基层,采访发布权威、完整、准确的信息,通过第、第一手的切身采访去伪存真,还原事实真相,增强媒体的公信力。

  五是网络实名和畅通举报相结合。网络谣言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造谣者和传谣者由于可以用编造的虚假身份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有着自认为可以规避法律惩罚的侥幸心理。要彻底根治网络谣言,全面、彻底推行实名制是必需的。虽然阻力很大,但我们不应该妥协让步。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网民举报渠道不畅通和相关网站、有关部门对被举报的谣言查处不力。因此,我们应该利用网络在线举报、电话举报、来信举报等多种形式,及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创造更多更好的条件让人民群众参与到打击网络谣言的行动中来,发动全社会的力量清剿网络谣言。

文章关键词: 谣言 热点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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