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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监护

2021-08-30 15:42:45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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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在各类涉及法律常识的考试中,监护这个知识点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那么让我一起来看一下常见的几种监护类型吧。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的选任: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第一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兄、姐;第三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第一顺序:配偶;第二顺序:父母、子女;第三顺序:其他近亲属;第四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定监护的补充:不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二、监护

  监护是指未成年人父母以外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争抢或推诿),由特定机关的监护。监护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通知到达被人时,成立。

  监护的机关: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监护人。

  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的监护人的责任。

  三、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监护人。

  四、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五、成年人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实际上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最后,小编提醒大家,要多注意类似于监护这样的重要考点的深入复习。

文章关键词: 公共基础知识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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