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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务员法规定,申诉与控告是公务员的一种权利。但在现实中,公务员往往不敢行使自己的申诉和控告权,一般都只是向组织或领导进行非正式的反映,因为怕使用了申诉和控告,把影响闹大了,组织和领导对自己有更大的意见,更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甚至给自己穿小鞋。其实,公务员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者和落实者,更应该充分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连自己的权益都不敢维护,怎么期待他们能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呢?我们一起去看看,公务员的申诉和控告权都有哪些内容。
申诉和控告的情形
对于公务员申诉和控告的情形,是有具体规定的,也不是什么情形都可以申诉和控告,而是要对涉及本人的相关处理不服的才可以申诉和控告,涉及别人的是不可以的。具体主要包含以下内容:受到政务处分不服,包括认为处分过重的;被单位辞退或者取消录用;因各种原因被降职;在年度考核定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因各种原因被免职的;本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需要提醒的是,认为自己优秀组织该提拔自己而为提拔自己、该晋升而未晋升等事项,是不能申诉和控告的。
申诉和控告的程序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上述事项,可以自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单位、组织部、人社局、监委)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部或人社局)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其他要求和规定
从上述申诉和控告的程序中可以看出,国家对公务员的申诉和控告是非常重视的。程序非常严密,同时还有很多具体的要求,比如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申诉案件,确保公正。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防止单位和领导打击报复。如果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需要提醒的是,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总之,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申诉和控告权规定还是比较细致的,有利于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当然,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尊重事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也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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