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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河南招教考试:《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梳理
一、教师的权利 :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面。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学生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贪污提出起诉讼。
四、学生的义务:
尊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
五、为了预防、减少和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除应对学生加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以及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外,还应对其强化纪律观念,尽量减少因自违纪行为而导致的伤害事故的发生。
六、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教师违反教师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三种:第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第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第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学生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七、教师侵犯学生的形式:
侵犯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财产权,通信自由仅和隐私权,对学生身心名誉方面造成伤害,因此,教师应切实转变教育观念和教育方法,做一个无愧于自身地位和称号的合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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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大学生就业指导、大学生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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