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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教育法对保障义务教育教学秩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财产是如何保护的?
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3.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在宗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4.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采用什么处罚措施?
答: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5.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经费财产是如何保护的?
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实施义务教育,应当具备那些基本条件?
答:(1)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
(2)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
(3)具有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
7.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直接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有困难、需要分两步实施的,应如何办理?
答:直接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有困难、需要分两步实施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依照地方性法规规定办理。
8.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哪个部门最迟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答:由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
9.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由谁制定的?什么时间实施的?
答:原国家教委制定的,于1992年3月14日实施的。
10.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哪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答: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11.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是如何确定?
答: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12.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什么费用?
答: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
13.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费用标准和具体办法,谁提出方案?谁批准?其他单位是否有权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和向学生乱收费用?
答: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行政机关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用。
14.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不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答: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15.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如何具体确定的?
答: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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