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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师的地位、权利和义务

2014-04-29 18:12:55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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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师的地位、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精神,“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我国幼儿教师的权利是:

  1.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5.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我国幼儿教师的义务是: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保教计划,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3.按照国家规定的保教目标,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文章关键词: 幼儿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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