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京佳微信公众号: jingjiav   关注河南公务员考试微信公众号: henanjingjia
咨询电话: 0371-60998699/60198699 400-071-1689
地址: 河南省科技馆内京佳教育2号楼(花园路与丰产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
一、一般正当防卫成立要件
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1)对不法的理解:
①不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例如殴打行为)。注意:针对“黑吃黑”的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②不法行为并非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只能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而且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
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如果采取防卫行为根本不能减轻或者避免不法侵害,则不允许正当防卫,否则成立相关犯罪。换言之,防卫行为要求具有必要性。(例如重婚罪)
(2)对侵害的理解:
①不法侵害包括作为的不法侵害和不作为的不法侵害(非法侵入住宅)
②对自己招致的不法侵害通常不能进行正当防卫(防卫挑拨)。
(3)对现实性的理解:客观上真实存在不法侵害行为,而非主观臆测。(假想防卫)
2.时机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①开始时间:不法侵害开始时间是指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的时间。
②结束时间: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特殊情况:状态犯、继续犯
③防卫装置:如果防卫装置本身危害公共安全,则为法律所禁止,成立相应犯罪(如私拉电网)
④防卫不适时:事前加害(事前防卫)与事后加害(事后防卫)。
例: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长子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颈部打一下,将乙打昏在地。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朝乙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属于事后加害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3.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防卫行为可能给不法行为侵害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的实际损害。
4.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适用于特殊正当防卫)
①必要限度:其判断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需考虑不法侵害的程度、缓急以及不法侵害的权益。注:不能过分要求手段相适应;不能仅将不法侵害者已经造成的侵害与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进行比较,还要对不法侵害者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侵害与防卫人造成的损害相比较。
二、特殊正当防卫成立要件
定义:《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正当防卫又被称为无过当防卫,需要注意的内容有以下几点:
①必须满足一般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机条件、对象条件,但不要求满足一般正当防卫中的限度条件
②暴力犯罪:“暴力”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方式的要求,即要求对人身行使不法有形力,因此特殊正当
防卫不适用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
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是对不法侵害的程度要求,仅限于生命与重大的身体健康安全,即具有导致死
亡或者严重重伤的紧迫危险。
④“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对暴力犯罪的列举,“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必须是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与前面列举的等价;“行凶”是指杀人与重伤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
典型例题
甲在下夜班回家的路上,发现有人正盗窃工厂仓库中的生产器材,便上前阻拦,窃贼掏出匕首刺向甲,搏斗中,窃贼被甲用力推倒在地,头撞在被盗器材的铁角上当场死亡。甲的行为是( )。
A. 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B. 过失致人死亡,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
C.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D. 间接故意杀人,但由于甲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利益,应当免除刑事责任
A 本题考查正当防卫。A项正确,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B项错误,《刑法》第十五条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C项错误,在当时的情况下甲没有伤害的故意;D项错误,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故选A。
京佳教育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来源,侵权必究!
文章关键词: 河南事业单位备考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