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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三支一扶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一)

2012-06-01 10:02:39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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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三支一扶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一)

  一、单项选择题

  1. 约翰(美国人,无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于1999年乘坐我国民航飞机去瑞士旅游,在瑞士上空实施了盗窃行为,盗窃了一德国人的名贵手表,试问,我国对该案件有无管辖权?( )

  A.有管辖权,因为是在中国的航空器上实施的犯罪

  B.无管辖权,因为约翰是美国人

  C.无管辖权,因为是在瑞士实施的犯罪

  D.无管辖权,因为是对德国人实施的犯罪

  2. 甲仇恨乙,某日到乙家向被子里的乙射击后逃走,其实乙早已死亡。甲的行为属于( )

  A.意外事件 B.对象错误    C.手段错误 D.过失犯罪

  3. 某甲在12周岁时抢劫了价值2000元的物品,在14周岁生日的那天抢劫了8000元的物品,并在抢劫过程中将被害人杀死,在15周岁时抢劫了价值为9000元的物品,并在抢劫过程中将被害人打成重伤。则( )。

  A.甲构成抢劫罪,数额为1.7万元 B.甲构成抢劫罪,数额为9000元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4. 陆某与肖某事前商量好,陆某抢劫银行之后,以肖某家为暂时窝藏地点。对肖某应以何罪论处( )

  A.窝藏罪 B.包庇罪   C.抢劫罪 D.伪证罪

  5. 王某犯了三个罪,审判时只判了两个罪,甲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乙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最后决定执行的刑期为9年。执行3年后,发现他还有一个丙罪没有判决,丙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最终对王某决定执行的刑期幅度是( )。

  A.9年以上14年以下,3年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

  B.9年以上14年以下,3年不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

  C.6年以上11年以下,3年不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

  D.7年以上17年以下,3年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

  二、多项选择题

  1. 农村妇女贾某因丈夫有外遇,悲愤欲绝,便想毒死自己儿子然后自杀。但后来心中不忍,便将买来的农药扔到池塘里,造成村里一小孩因不慎饮用池塘水而中毒身亡。对贾某行为定性正确的是( )

  A.故意杀人罪既遂 B.过失杀人罪

  C.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犯罪中止 D.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2. 下列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中的“已着手实行犯罪”?( )

  A.盗窃犯将手伸进乘客的口袋 B.将毒药放人饮用水中并端给欲害之人

  C.提刀在电影院里寻找仇人 D.守候在被害人必经之处意图杀害

  3. 按《刑法》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有( )。

  A.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 B.重大立功

  C.又聋又哑的人犯罪 D.醉酒的人犯罪

  4. 对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假释犯,应依法撤销假释?( )

  A.又犯新罪的 B.发现漏罪的

  C.擅自出版自己的著作 D.参加抗议某国轰炸我国使馆的游行

  5. 甲系A村村长。1997年以来,甲多次带领他的村民数百人,手持凶器,肩扛双管猎枪和火枪,开着拖拉机,越过甲乙两村村界,冲向乙村果园,毁掉苹果树340余棵,杏树90余棵,非法侵占乙村耕地100多亩,沙滩地50多亩。甲带人毁坏乙村果树,非法侵占其土地的行为在下列几项犯罪中哪几种是可排除的?( )

  A.破坏生产经营罪 B.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C.非法持有枪支罪 D.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

参考答案及解析(见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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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答案及解析】

  1. A 本题考查对我国刑法规定的属地管辖权的理解。《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据此可知,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主要体现在:(1)原则上,凡在我国领陆、领水、领空犯罪的,都应适用我国刑法。刑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犯罪地标准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的,就认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2)要注意我国刑法地域管辖的特殊性: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例外规定。(3)我国刑法特别规定,凡在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凡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据此,本题应选A。

  2. B

  3. B 本题考查刑事责任能力中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问题。《刑法》第17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条规定,某甲因是抢劫行为,尽管他未满16周岁,但他应对自己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时所为的抢劫行为负刑事责任。同时,又由于年龄的计算应以公历计算实足年龄,如是否已满14周岁,应从过完14周岁生日的第二天开始才算已满14周岁。所以本案中,某甲对14周岁生日当天的抢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其抢劫数额当然不计算。综上所述,某甲应对过完14周岁生日第二天以后的抢劫行为负刑事责任,应就14周岁生日第二天以后的抢劫财物计算数额。而在这一时间段的,只有15岁时所抢的9000元物品,故答案为B。

  4. C 本题考共同犯罪。参见《刑法》第25条。

  5. A 本题考查实行数罪并罪时的具体应用问题。《刑法》第70条规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据此,本案中,把前两罪应决定执行的刑期9年与漏罪即丙罪应判的刑期5年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在数罪中最高刑以上,即9年,总和刑期即5+9=14年之下决定最终执行的刑期幅度,刑期决定以后,还应把已执行的刑期3年从决定的刑期里减去。

  二、多项选择题

  1. CD 本题考故意杀人、犯罪中止以及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参见《刑法》第24、115、232条。

  2. AB 本题考查对 "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理解。要正确作出此题,必须注意区分三种情况:即犯意表示、犯罪预备行为和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犯意表示属于犯罪思想的范畴,它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尚未开始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是指为真正实施犯罪行为制造工具、准备条件的行为。司法实践中通常把下列行为看成预备行为:(1)制造、寻求、加工犯罪工具;(2)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3)准备手段;(4)排除障碍;(5)追踪守候、或接近被害人;(6)共同预谋;(7)拟定实施犯罪、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总之,此行为不是构成某种具体罪所要求的行为,而真正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则是刑法分则所要求的构成某种具体罪而必须具备的行为。故根据以上分析,本题AB符合题意。D为犯罪预备行为。

  3. AB 4. AB 本题考撤销假释的条件。参见《刑法》第86条。5. 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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